关于营养标识法典准则.docVIP

关于营养标识法典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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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养标识法典准则

关于营养标识的法典准则 CAC/GL2?1985(1993年第一次修订) HYPERLINK /docrep/008/y2770c/y2770c05.htm \l x1#x1 [1] 准则的目的 为保证营养标识的有效性: ·向消费者提供关于食品的信息,以便其明智地选择食品; ·提供在标签上转达关于食品营养物信息的手段; ·鼓励在食品配方制定时使用有益于大众健康的合理营养原则; ·为在标签上包含辅助的营养信息提供机会。 确保营养标识不以任何虚假、误导性、欺骗性的方式或任何无意义的形式描述一个产品或提供关于该产品的信息。 确保在无营养标识的情况下不作营养声明。 营养标识的原则 A.营养声明 提供信息旨在向消费者提供关于食品所含营养物的适当简介,并被认为具有重要的营养意义。这些信息不应导致消费者认为存在关于个人食用何种食品才能维持健康的确切的定量知识,而应转达并使其理解产品中所含营养物的数量。对个人而言,更确切的数量描述是无意义的,因为不存在一个有效的方法可将关于个人要求的知识用于标识过程。 B.辅助营养信息 根据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目标群体的需求,辅助营养信息的内容因国家不同和同一国家内的目标人口群体的不同而异。 C.营养标识 营养标识不应有意暗示具有此种标识的食品比未具有此种标识的食品拥有任何必然的营养优势。 1.范围 1.1本准则推荐了食品营养标识的程序。 1.2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食品的营养标识。针对特殊膳食食品可能要制定更详细的规定。 2.定义 用于本准则时: 2.1营养标识指要将食品营养特性告知消费者的一个描述。 2.2营养标识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a)营养声明; (b)辅助营养信息。 2.3营养声明指食品营养成分的标准化说明或清单。 2.4营养声明指用任何声明、建议或暗示的方式来表示食品具有特定的营养特性,包含但不仅限于能量值和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含量以及维生素和矿物质含量。以下内容不构成营养声明: (a)配料清单中对某种物质的叙述; (b)对构成营养标签强制性部分的营养物的叙述; (c)在国家立法的要求下,对某些营养物或配料的定量和定性说明。 2.5营养物指通常作为食品的组成部分被食用的任何物质: (a)可提供能量;或 (b)生长、发育和维持生命所必须的;或 (c)缺少这些物质将导致发生微生物化学或生理学的特性变化。 2.6糖指食品中存在的所有单糖和双糖。 2.7食用纤维指可食用的植物和动物材料,经公认的方法测定这些材料无法被人类消化道产生的酶所水解。 2.8不饱和脂肪酸指在脂肪酸的顺位亚甲基链中含有双键。 3.营养声明 3.1营养声明的应用 3.1.1对使用了2.4节中所定义的营养说明的食品,营养声明应是强制性的。 3.1.2营养说明对所有其它食品应是自愿的。 3.2营养物清单 3.2.1当使用营养声明时,下列声明应是强制性的: 能量值;以及 蛋白、可利用碳水化合物(如不包括食用纤维的碳水化合物)和脂肪的数量;以及 营养声明所指的其它任何营养物的数量; 根据国家立法的要求,与保持良好的营养状况有关的其它任何营养物的数量。 3.2.2若使用了关于碳水化合物的数量与类型的说明,则除了第3.2.1节中的要求内容外,还应列出总糖数量。也可列出淀粉和(或)其它碳水化合物成份的数量。若使用了关于食用纤维含量的说明时,则应标明食用纤维量。 3.2.3若使用了关于脂肪酸数量和(或)种类的说明,则应根据第3.4.7节中的规定,指明饱和与不饱和脂肪酸的数量。 3.2.4除第3.2.1、3.2.2和3.2.3节的强制性声明外,可根据下列标准列出维生素和矿物质。 仅标明已制定了建议摄入量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和(或)对有关国家具有重要营养作用的维生素和矿物质。 3.2.5当使用营养声明时,仅标明存在数量显著的维生素和矿物质。 HYPERLINK /docrep/008/y2770c/y2770c05.htm \l x2#x2 [2] 3.2.6在某产品服从法典标准的标签要求的情况下,在该标准中关于营养物说明的条款应优先,但与本准则第3.2.1至3.2.5节规定不冲突。 3.3营养物计算 3.3.1能量计算 所列出的能量值应按下列能量换算因素来计算:   碳水化合物 4 大卡/克-17 千焦 蛋白质 4 大卡/克- 17千焦 脂肪 9 大卡/克-37千焦 酒精(乙醇) 7 大卡/克-29 千焦 有机酸 3 大卡/克-13 千焦 3.3.2蛋白质计算 所列出的蛋白质量应用下列公式计算: 蛋白质=总凯氏氮x6.25 除非法典标准中或法典分析方法中提供了用于某一种食品的不同系数。 3.4营养物含量介绍 3.4.1营养物含量应用数字来表示,但不排除使用其它的表示方法。 3.4.2能量值用千焦和大卡/100克或大卡/100毫升或大卡/每个包装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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