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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十八突破
劳动合同法的十八突破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 2007、8 南京 彭光华简介(1)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邮政编码:100872 电子邮件: penglaw3@ 个人网页: /members/laodong1 座右铭:I am a man of simple taste. I am satisfied only with the best. 【职务及社会兼职】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 副所长 中国劳动关系学会 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分会 理事 中国劳动法研究会 理事 易才集团《新人力》专家委员会 专家 日本劳动法学会、九州法学会、九州社会法研究会 会员 彭光华简介(2) 【履历简介】 学历背景:北京师范大学文学学士、日本九州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研究方向:劳动法学、劳动关系学、劳动政策、员工福利 研究专长:劳动关系规则网络、劳动争议处理、企业规章制度 学术成果: 在日本、中国发表数十篇论文、出版四部著作。代表性成果有《劳动行政》(日文)、《工会论考》(日文)、《团体劳动关系法的理论问题与研究方法》、《公司社会责任与社会标准认证》、《劳动关系学》. 任职及社会工作情况: 任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助教期间,多次参与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回国后,在人民大学承担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与趋势(国家重点项目)、劳动合同法立法研究(国务院委托课题)等多项国家课题,并为多家大型企业开办日本支社、制定企业内规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进行咨询或培训。 长期在日本学习工作,熟悉日本的劳动关系法规及社会保险政策。多年致力与劳动关系规则网络及劳动争议处理的研究,精通企业规章制度及劳动争议处理实务。 劳动合同法的十八突破 1、立法目的的突破 2、适用范围的突破 3、概念的突破 4、劳动规章制度的突破 5、“劳动关系”确立的突破 6、告知义务的突破 7、担保禁止的突破 8、必备条款的突破 9、试用期的突破 劳动合同法的十八突破 10、合同期限的突破(制度引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预约赔偿(违约金)的突破 12、劳动法法理的突破 13、劳动合同终止的突破(从约定到法定) 14、“忠诚义务”(劳动合同的附属义务)的突破 15、“整理解雇”的突破 16、劳动派遣的突破 17、非全日制用工的突破 18、集体劳动关系的突破 一、立法目的的突破 《劳动法》制定后12年间劳动法领域无新法出现 立法过程中社会力量的深度参与 学者 国外“势力” 社会一般 用《劳动合同法》部分“修改”《劳动法》 第一条中取消“根据劳动法”字眼 一、立法目的的突破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本身就是突破 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劳社部发【2007】25号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本身就是突破 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有针对性地解决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促进就业稳定、制度引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适度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新规定竞业限制、放宽解雇条件) 二、适用范围的突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用人主体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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