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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吏解决亲属争产纠纷的手段调解.doc
古代官吏解决亲属争产纠纷的手段调解
自古以来,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一定会纠纷,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很多,诉讼、调解、谈判、仲裁.而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无讼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总的价值取向,息讼成为考察良吏庸吏的重要业绩的标准.十年无讼,视之良吏; 狱讼繁累,视之庸吏.尤其是官吏在面对亲属纠纷时,坚持儒家所秉持的息讼为上方针,将亲属纠纷中诸如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争议,通过族人、长老、里甲等基层自治组织来调处息讼.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成本,还稳定了社会秩序,实现了社会大同和谐.
一、宋、明、清三朝亲属争产纠纷概况
历代统治者为了专制统治的需要以及秉持儒家思想中庸的政治方针而对百姓采取了息讼、贱讼、的宣扬倡导.但是我们纵观历史,并非所有的朝代都秉持厌讼观念,在某些特定朝代也曾出现过民众好讼、健讼的情况,这一局面在宋朝尤为突出.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各类民事纠纷中,尤以田讼最为突出.而在这之中,许多田宅诉讼的当事人之间都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这一特点在宋朝以前的史料中很难体现.深究这些田宅纠纷,又可以发现亲属争讼案件多集中于家族之间争产案件,其中涉及叔侄或舅甥之间的纠纷占有很大比例.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例,亲属关系属于叔侄或舅甥的争产纠纷就有 6 件,占全部亲属争产纠纷的 34%.发展到明朝时期,相似的规律在《盟水斋存牍》中也有所体现.在该判牍中,关于亲属间争产纠纷共计 16 件,其中叔侄或舅甥争产案件就有 6 件,占 37.5%比重.
从这两本古代判牍典型代表作中,观察亲属争产现象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从宋朝开始,亲属之间不顾血缘亲情和道义伦理,面对着日益发展的经济关系时,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争产谋产之事比比皆是,整个社会的功利特色越发体现.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往往试图将争议绕过宗族长老直接向官府提出告诉.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土地房屋频繁交易的主体已不再限于地主乡绅,越来越多的平民百姓也开始加入.
二、两个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
比较了两本判牍集可以发现一个典型争讼主体: 叔侄争舅甥争.叔侄属于三等亲,舅侄属于五等亲,存在卑幼诉尊长的现象.中国自汉代以来就提倡亲属之间不得相互告诉,只有在父母、祖父母犯有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大犯罪时,子孙才可以告诉.另外在《宋刑统》中也规定: 其相侵犯,谓周亲以下,缌麻以上,或侵夺财物,或殴打其身之类,得自理诉,非缘侵犯,不得别告余事.[1]
但是往往在实际操作中,因卑幼告尊长而获罪的现象绝非大势.正印证了瞿同祖先生的话: 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2]
叔叔舅舅原本是服制内的亲戚,对于古代的熟人社会而言,亲属经常是住在一起的大家族,即使产生了纠纷,通常是通过家族里面或是宗族里比较有威望的长老来调解止争,可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叔侄、舅甥之间罔顾血缘伦理,为利争讼的现象越发激烈,存在两者之间的血浓于水反而没有成为缓解之剂,而是越发激化了事态的发展,到了明清时期更是加剧.
( 一)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户婚门? 争屋业---舅甥争张诚道,舅也,钟承信万钧,甥也,舅甥争屋,非义也.钟承信供称,母亲置到杨家巷屋七间两厦,租赁与外人,张诚道供称,于内买得前二间及一小间,遂致互争爲己物.大抵交易当论契书,亦当论管业张诚道不曾管业一日,却有张旬正卖契一纸,遂谓有契岂不胜无契.钟承信止有张模等上手契三纸,更无正典卖契,却管业二十八年,遂谓管业岂可使失业.二说相持,莫决是非.何况钟承信之母,管业多载,身故已二年,至今钟氏每日点印赁钱,有簿历可照.此管业分明,岂不过于有契乎! 两词曲直,于此可占矣.虽然,舅甥义重,忍伤和气,今不必论契书之有无,亦不必论管业之久远,当照张诚道所供,及其初意可也.始焉既能举此屋,以奉乃姐,终焉岂不能返此屋,以归乃甥.今仰钟承信万钧仍旧管佃此屋,乃所以全张诚道始终之义,案给契付钟承信,庶得允当.[3]
案例中的舅舅张诚道与自己的外甥钟承信、钟万均争夺三套房产的所有权.张诚道持有正卖契一纸,却不曾管业一日; 而钟承信则持有上手契三纸,无正典卖契,但管业二十八年.左右相邻莫不曰赁钟之屋,有租札及供责可凭.司法官最后将房产判给了外甥钟承信,同时感叹近世浇薄,兄弟姊妹相视如路人,若能损己业,以赡同胞,我未之信也[4].表明当时世态炎凉,人情淡薄,民众不顾亲情,只顾争夺私利.
( 二) 《盟水斋存牍》谳略二卷( 署府) ---争屋周嗣昌审得周嗣昌为林省裕之甥,嗣昌曾以屋立契明卖省裕,甥舅之间而有交易,何致于讼? 裕果念甥犹子也,即无买屋,亦因恤其窘,况得其业乎? 昌果视其舅为父,亦应以情请,不应以讼挟也.责嗣昌十下,使知甥舅之分.断省裕出银三两给昌洗业,以联甥舅之情.县审有案,不复再拟,追纸发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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