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家庭的相关法律制度及当代价值.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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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家庭的相关法律制度及当代价值 数千年来,家庭和家族一直是国人精神生活的核心,它防止了西方社会的原子化和个人自由主义的泛滥,在中国社会,一个人的努力是为了家国的荣耀,光宗耀祖得到国人最广泛的认同。钱穆先生将西方人的精神性生活称为上帝教,称中国人的精神性生活为良心教.他这样论述家庭( 家族) 生活对于国人的重要意义,西方人必须有教堂,教堂为训练人心与上帝接触相通之场所。中国人不必有教堂,而必须有一训练人心使其与大众接触相通之场所。此场所便是家庭。中国人乃以家庭培养其良心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是也。故中国人的家庭,实即中国人的教堂,中国人并不以家庭教人自私自利,中国人实求以家庭教人大公无我。   梁治平先生谈到文化的真精神,认为我们的传统,就是我们数千年来置身其中的文化格局,深刻而持久地影响着中国人的心态、行为、价值取舍和政制安排。在众多的传统中,我们抓住了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所由形成的特殊程序,抓住了因此而形成的家国不分的混一格局,是理解中国传统文化特质的关键所在。瞿同祖先生说,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看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家族是家的综合体。自然地,维护家庭的秩序是保障国家正常运转和维护君权的基石。   一、家以及相关概念      研究任何制度或任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其结构背后的概念,否则是无法了解那些制度或法律的,至多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 一) 家   费孝通先生用人类学的概念解释家,这是个亲子所构成的生育社群。他还说,亲子指它的结构,生育指它的功能,亲子是双系的,兼指父母双方,子女限于配偶所生的孩子,也就是父母子的三角结构。瞿同祖先生说家应是指共居的应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的。通常只包括两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人家,尤其是耕作人家,因农地亩数的限制,大概一个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及其已婚的儿子和未婚的孙儿女,祖父母逝世则同辈兄弟分居,家庭只包括父母及子女,在子女未婚嫁以前很少超过五六口以上的。滋贺秀三先生在《中国家族法原理》写到家意味着共同保持家系或家计的人们的观念性的或现实性的集团,或者是意味着支撑这个集团生活的财产总体的一个用语。   ( 二) 家庭与家族   周代以来,中国社会历经动乱,社会经济形态,国家政权形式各有变迁,构成中国社会基石的,始终都是由血缘纽带维系着的宗法性组织,即家族。以父宗而言,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其亲属范围则包括自高祖而下的男系后裔,以世代言之,包含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所谓九族是也。以服制言之,由斩衰渐推至緦麻,包含五等服制。《礼记丧服小记》云: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古人将父、己、子三代作为家族的核心,以此为基点,通过两次扩展来确定家族范围。从三( 父、己、子)推向五( 祖父、父、己、子、孙子) ,再向上下各推两代,经过这一次扩展,为九,即高祖,曾祖,祖,父,己,子,孙,曾孙,玄孙。   ( 三) 家庭与户   《说文》一扇曰户,两扇曰门,在《秦简法律答问》解释说何为同居,户为同居.家与户在中国,家作为私法意义上的存在的同时,还是公法意义上的存在,即亦是通过国家权力掌握人民的单位,所谓的户籍是其字面意义上的户的账册,即是为了把家作为公法上的---主要是作为课税的对象来掌握的底账,而并非是以明确私法上的家族关系为目的所制作出来的东西。正如唐户令中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虽然中国古代家庭常称作户。《辞源户部》释户云: 一家谓一户。一户一户的长称为什么? 称为家长,但是古时县衙称为户长,唐律常家户互释。   ( 四) 家庭成员及家长权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每一个家庭成员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身份地位,并且这种身份地位是与生俱来不可更改的。家长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教令权,《礼记祭义》篇云: 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不亏其体,不辱其身,可谓全矣。一出言而不敢忘父母,一举足而不敢忘父母,因子女肉体来自父母,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所以,教令权毋庸置疑了。第二,财产权。《礼记》父母存,不许友以死,不有私财。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有其财,使父子无异财。《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争业上》中王九诉伯王四占去田产案云: 王九状告伯父王四擅卖本户田产,欺谩卑幼,请求保护其财产权。家族被认为是结成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家长或族长为每一群体的代表,对国家负责。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家本位。   二、古代家庭的相关法律制度      ( 一) 复仇   中国的社会关系为五伦。所谓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五伦关系。用忠、孝、悌、忍、善为五伦关系准则。五伦中君父最亲最尊。所谓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关系渐疏,报仇的轻重缓急也就不同,是有层次的。《周书》载有这么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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