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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离婚模式中的道德内涵和价值取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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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离婚模式中的道德内涵和价值取向.doc

  古代离婚模式中的道德内涵和价值取向 中国古代的离婚模式与离婚道德分属不同的领域。前者属法学范畴;后者属伦理学范围。两者既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又相互区别、相互统一。探讨离婚模式中所深藏的道德内涵和价值取向,对客观公允地审视中国古代的离婚道德将有所裨益。   一、离婚模式考。   中国古代的离婚模式,主要有四种类型:出妻、和离、义绝和呈诉离婚[1](P157-159)。不同类型的离婚模式具有不同的要件和程序,倘违背规律要求,则不产生离婚的效力。为此,古代的礼制规条和法律规范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加以界定,以规范离婚行为和协调社会关系。   1、出妻。   出妻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方式。出妻,又称七出,即中国古代法定弃妻的七种理由,今人将其称为单意离婚。出妻的必备条件有七项,倘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弃其妻,使婚姻关系终止。依《大戴礼记本命》载: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1)不顺父母。不顺父母,又称不事舅姑.《礼记昏义》载:成妇礼,明妇顺,又申之以着代。所以重责归顺焉也。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以审守委积盖藏。是故妇顺备,而后内和理;内和理而后家可长久也。故圣王重之。依此礼,妇顺于舅姑是内和理的前提,也是家长久的保障。为确保妇顺舅姑,封建礼法对其有一系列的规范要求,如《礼记内则》载:凡妇,不命适私室,不敢退。妇将有事,大小必请于舅姑。《明律例殴祖父母、父母》规定: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并科流科三千里;诬告者、骂者均处绞刑;殴者,斩;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并科流放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并科徒刑三年。上述规范既明确了女性的道德修养要求,也显现了冒犯或侵犯舅姑的法律后果。   (2)无子。宗法制度之下的婚姻目的之一是下以继后世,因此,妻子必须为丈夫生育男性继承人,正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实现根本的孝,从权达变,悖礼擅娶也就不为过了;娶妻目的既然主要在于此,娶了妻而仍不生子,依礼就可再娶,惟因双妻并嫡在所不许,只能出妻以全孝,这就是无子出妻的逻辑。依礼,在出妻理由中,-不顺父母。列第一,-无子。列第二;而依律令,则-无子。升到第一,恐怕和5孟子6之言不无关系[2](P225)。但将无子的责任完全归于女性,不仅荒谬,而且愚昧。   为保障无子出妻的有序进行,礼法对此均进行限制。一是育龄限制。据5唐律疏议6载: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二是三不去的限制。即尝更三年丧不去,贱取贵不去,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去[2](P26)。上述限制使无子去妻的可能性有所缩小。为协调无子与继后世之间的矛盾,封建律法设置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一是立嗣;二是以庶为嫡。当然,以庶为嫡只能发生在有妾的家庭之中。   (3)淫。淫作为七出之一,是古代礼法对女性贞操的片面要求。在中国古人看来,男女婚配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家族-继后世因此,为本家庭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乃是妻子最重大的任务。为确保本家族的血统纯正,古人特重-防淫。[3](P117)。防淫的要求体现在妇女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是重视男女之别。如5周易6中即有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的记载。通过严格限制女性从事外事活动来防淫。二是剥夺婚姻自主权。通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限制来防淫。三是推行从一而终.《周易》: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通过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限制来防淫。倘女性违背上述约束,则构成被休的理由,且不受三不去的限制。   (4)妒。妒忌一条是与官宦富人纳妾蓄婢相联系的。妇人之妒,往往来源于女性对丈夫纳妾蓄婢的反对,不仅干涉了丈夫纳妾蓄婢的权利,也破坏了家族的和睦。故《后汉书冯衍传》载:,,不去此妇,则家不宁;不去此妇,则家不清;不去此妇,则福不生;不去此妇,则事不成。(5)有恶疾。妇有恶疾,《大戴礼记》谓不可与共粢盛也;《公羊传》云:不可宗庙也,故在出妻之列。唐宋法律甚至把恶疾同奸淫视为不适用三不去的两个条件[4](P135)。至于恶疾,则被理解为两类疾病:一是不治之症。据《公羊传昭公二十年》何休注:恶疾,谓、聋、盲、疠、秃、跛、伛,不逮人伦之属也。二是疠病,即麻疯病。   (6)多言。妇女多言列入七出之中,其目的在于维持家庭秩序,防止家庭内的冲突。家礼要求妇女温柔娴静,沉默寡言,不论在公共场合还是在屋里,都要不苟言笑。多嘴多舌的妇女,易惹是生非,搅乱家庭,离间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妇女,对夫家是一个祸害,无疑逃不脱休弃的命运[4](P135)。   (7)窃盗。窃盗作为七出之一,是缘于古代女性财产权的缺失。据5礼记内则6载: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凡女性擅自处分了夫家的财产,即构成窃盗,应属出妻之列。   2、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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