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国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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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国家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的概念与类型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 二、类型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独立权 二、平等权 三、自卫权(self-defense) 四、管辖权 在确定一项合同或交易是否为“商业交易”时,应主要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或交易的当事方已达成一致,或者根据法院地国的实践,合同或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有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 ? 第2条第2款,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1)明示同意 ? 国际协定 ? 书面合同 ? 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 (2)参加诉讼 ? 该国本身提起该诉讼 ? 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 (3)反诉 ? 主动起讼的反诉 ? 介入诉讼的反诉 ? 提起反诉 (一)放弃管辖豁免 (二)放弃强制措施豁免 (1)明示同意 (2)默示放弃 ? 特定财产用于清偿诉讼标的 ? 财产被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以外的目的,并处于法院地国领土内:例外:外交领事机构的财产;军事性质的财产;该国中央银行的财产;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或该国档案的一部分;科学、文化或历史价值的物品展览的一部分 (3)同意行使管辖不构成默示同意采取强制措施 (一)绝对豁免 1. 1979年湖广铁路债券案 2.中铁公司案(2008) ? 我国的一贯原则立场是,一国国家及其财产在外国法院享有绝对豁免,包括绝对的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从未适用所谓的“限制豁免”原则或理论。我国法院不能管辖、在实践中也从未受理过以外国国家及政府为被告、或针对外国国家及政府财产的案件,不论该外国国家及政府的相关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如何,也不论该外国国家及政府的相关财产的性质、目的和用途如何。同时,我国也不接受外国法院对以我国国家及政府为被告、或针对我国国家及政府财产的案件享有管辖权。我国政府的这一原则立场是明确和一贯的。 2008年11月20日 ? 就我国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下称《公约》一事陈述如下: 一. 我国认为,国家豁免问题是影响国家间关系的重要问题。国际社会对国家豁免问题长期存在的分歧和各国相互冲突的做法巳对国际交往产生不利影响。就这一问题制定国际公约,有助于平衡和规范各国的实践,也将对维护国际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产生积极影响。 二. 本着协商、妥协、合作的精神,我国参与了制定《公约》的谈判。最后达成的《公约》案文虽不如我国期望的那样令人满意,但作为各方妥协的产物,是各方协调努力取得的结果,因此,我国支持联合国大会通过《公约》。 三. 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了《公约》,以表明我国对国际 社会上述协调努力的支持,但我国迄今尚未批准《公约》,《公约》本身也未生效,因此《公约》对我国不具有拘束力,更不能作为判断我国在相关问题上的原则立场的依据。 四. 在签署《公约》后,我国坚持绝对豁免的立场并没有发生变化,也从未适用或认可所谓的“限制豁免”原则或理论(随函附我国处理莫里斯案的相关材料)。 2009年5月21日 “该裁定认为,没有证据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所适用普通法若纳入“限制豁免”的原则,会损害我国的主权;在实践中,特区法院适用“限制豁免”的原则,无损我国的主权或使我国违反在公约下的国际义务;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的上述两函也没有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 “限制豁免”原则会对我国主权造成损害。 鉴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裁定中的上述理解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授权,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就国家豁免问题进一步陈述如下: 一. 外交部驻香港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在(2009)外署字第37号函中巳明确指出,国家豁免问题是影响国家间关系的重要问题。鉴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与我国立场不一致的国家豁免原则将明显对我国主权造成损害。 二. 事实上,国家豁免的制度是国家间交往以及一国处理其对外关 系的重要方面,是国家外交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国家均按照本国国情需要和外交政策,采用符合本国利益的国家豁免制度。 2010年8月25日 三. 外交部驻香港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在上述两函中还清楚表明,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一贯坚持一国国家及其财产在外国法院享有绝对豁免,包括绝对管辖免和执行豁免;我国法院不管辖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外国国家财产的案件,也不接受外国法院管辖以我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我国国家财产的案件。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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