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十一章 国际结算中纠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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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第十一章 国际结算中纠纷

第十一章 国际结算中的纠纷、诈骗及风险防范 【学习目的和要求】 在学习本章之后,应该掌握以下内容: 1.托收结算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 2.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 3.欺诈例外原则引起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托收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当事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托收方式下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口商、进口商、托收行和代收行4个方面。每个当事人在实际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各不相同。具体表现为: (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因经济原因造成的进口商拒付。 2.因进口国政治原因造成的拒付。 3.因进口国的“当地习惯”而造成的风险。 (二)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由于托收方式下的进口商主要担心所购货物的状况,因而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围绕货物而展开。 1.出口商因欺诈行为(主要是指以虚假单据)而骗取进口商付款; 2.出口商以残次货物而骗取进口商付款。 (三)托收行面临的风险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托收业务中的托收行应表面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并按照委托人提交的托收委托书及时准确地向代收行发出与委托书内容一致的托收指示书,以便于代收行收取货款。如果发出的托收指示与委托书内容不符,则托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代收行面临的风险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托收业务中的代收行有责任按照托收指示书的内容行事。如果违背托收指示,则代收行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具体表现为: 1.承担远期D/P项下进口商凭T/R借单后的风险。 2.承担远期D/P,即期付款业务中进口商拒付的风险。 二、托收方式下风险的防范 (一)出口商对风险的防范 针对托收方式下面临的主要风险,出口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防范: 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 2.对出口单据加以控制,以期更好地控制货物。 3.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转嫁出口收汇风险。 (二)进口商对风险的防范 如上所述,在托收业务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指付款交单(D/P)项下进口商付款后凭单提取货物的风险。为防范出口商以虚假单据或发运残次货物形式蒙骗进口商付款,进口商可以规定出口商必须提交商品质量检验证书,而且这些证书须由进口商在出口地的国际公认的权威检验机构签发,如瑞士的SGS检验机构等。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来自出口商方面的种种欺诈,才有利于进口商安全收货。 (三)托收行对风险的防范 在托收业务中,托收行的责任本来就很少。托收行只要按照《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谨慎行事,即表面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向代收行寄单并按委托书的内容正确指示代收行,就可以免除业务中的风险。 如果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还对出口商进行融资,则托收行应认真审核进口商的资信及进口国政治风险的大小,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此外,尽管融资后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可以向出口商追索融资款项,但托收行还是应严格审查出口商的资信,以期将融资后的风险控制在给予出口商的授信额度之内。 (四)代收行面临的风险 正如以上所述,代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是由于对进口商给予融资造成的。如果按照托收指示书的内容行事,代收行没有责任区照看或提取出口商所发运的货物,并且在进口商拒付时,也没有责任必须替出口商收回货款。正是由于提供融资,代收行才面临上述风险。为防范这些风险,代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 (2)代收行提供融资时,应要求进口商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担保。 (3)代收行融资时,应要求进口商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保证。 第二节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进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信用证对货物的品质要求很细微、很严格,容易造成出口商有时不注意或难于满足这些要求。 2.信用证对银行保证的有效期、对货物的装船日期以及对出口商的交单日期规定得比较短促。 3.信用证规定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为开证申请人,造成出口商难于控制货物。 4.信用证规定1/3或2/3正本海运提单自寄开证申请人,不利于出口商控制货物。 5.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日期及有效地点均在开证行所在地。 6.信用证方式下的银行费用均由出口商负担,加大出口商的成本。 7.信用证规定货物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指定的人签发。 8.信用证规定某些单据如检验证书、发票、货物收据等须由特定人签发,而且签字式样应与开证行的预留字样相符。 9.有的信用证中规定暂不生效条款。 (二)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实际货物,因此出口商只要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应付款。这样,进口商获得单据后可能面对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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