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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关系新特点下监督政策研究

基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关系新特点下的监督政策研究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互联网金融深化的突破口 , 互联网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管制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健 康发展又有着重要作用 。 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 因此 , 研究互联网金融 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意义重大。 传统金融创新与传统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 。 一种观点认为 ,传统金融监管和传统金融创新是一种正向的博弈关系 ; 另一种观点认为随着信息化和竞争加剧, 传统金融组织的社会职能逐 渐进阶为资金资源配置主体和风险资源配置主体双重角色,因此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一种互补关系。而互联网金融 与传统金融相比,一方面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依然是金融 ,所以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和传统金融创新与 监管之间的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 ; 另一方面 ,互联网金融有着自己独特的寄生存在形式,并且有别于传统金融行业 , 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应该适度区别于传统金融监管模式。 所以 , 对待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要因时制宜 、 因事制宜 ,互联网金融监管者要尊重市场 , 呵护创新,要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 一 、 引言 随着阿里金融的横空出世 、P2P 网贷平台的遍地开花 、 第三方支付的渐趋成熟 、 众筹金融的生根发芽,互 联网金融模式在中国逐渐形成 。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 实现资金融通 、 支付 、 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 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 业发挥了传统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 、 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 。 但是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 展也给传统金融机构 、 金融市场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所以对互联网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不可或缺 。互联网金融创新和监管从某一维度上来说是一对矛盾 。 互联网金融监管本质上就是给互联网金融创新 制定一系列的发展 “规矩 ”,给互联网金融创新划定一个 “规矩圈 ”。 如果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这个 “规矩圈 ”划 的太小,这势必会给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消极的限制作用;相反,如果互联网金融监管这个 “规矩圈 ”划的过 于宽泛,互联网金融创新就会有可能出现畸形的虚假繁荣,从而引发巨大的风险敞口,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提 出挑战,这也和政府提出的规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要求相违背 。 另外,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现在已经上升到国家的战略层面 。 互联网金融已经连续第三年被写入到 政府工作报告,从李克强总理在 2014 年政府报告中首次明确要求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 管协调机制 ”,到 2015 年的政府报告用 “异军突起 ”来评价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继续提出 “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发展 ”,再到 2016 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互联网金融时用词是 “规范发展 ”,以及继 2015 年 7 月十部委 联合发布 《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后,相继出台的互联网保险 、 网络支付的监管细则,这 些无一不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已经上升到国家的战略层面 。 因此,如何让“互联网金融创新”这一匹初出茅庐的“黑马 ”奔跑到正常的轨道上来,是我国监管部门目 前的重要任务。其面对的难题就是找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平衡,不能仅仅重视监管问题而扼 杀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力,这也与我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态度不符;也不能放任互联网金融创新有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敞口。所以,要想找到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平衡点,使得互联网金融创新既能够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给我国现代金融业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促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又能把互联网 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敞口控制在合理水平,则研究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这也是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 。 二 、 文献综述 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起步较早,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监管模式 。 纵观国外处理互联网金融创新和监管的关系的原则,可发现:美国监管模式的核心在于尽量保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欧洲模式则更希望通过专门法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研究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一类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应该先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这样才能让互联网金融创新更为蓬勃地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创新更好地完善金融市场。吴庆(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逆生性很强的新生事物,监管者不可叶公好龙重蹈覆辙;刘越 (2014) 认为,市场需要互联网金融发展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在其创新萌发初期,是否需要监管、如何监管,目前尚不能定论,需要持续观察一段时间。 一类观点则持相反态度,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只有在前置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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