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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翻译中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体系结构研究

PAGE 中文3685字 毕业设计/论文 外 文 文 献 翻 译 院 系 经济管理学院 专 业 班 级 财务管理0802 姓  名 原 文 出 处 评 分 指 导 教 师 2012年1月11日 PAGE PAGE 5 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律体系的结构研究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根据这部法律,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已经改变。这部法律经历了较长时间才得以颁布,并且需要一定时间对该法从宪制性法律到税收政策进行系统地整合。宪法约束下的征税权力的缺乏,基本税法的沉默,以及税收政策的任意颁布导致了企业所得税法体系的不稳定。立法者应宣布根据宪法法律的征税权力,形成一个一般的税收法律,一段时间来筛选税收政策,使税收系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 重组 比较 作者: SJD·麦迪逊 美国威斯康星 - 麦迪逊大学法学院 出处: 北京法律评论 1.简介 公司所得税是一个针对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征收税款的税种。它长期、广泛地被应用于世界各国,例如美国的公司税。而中国长期实行的公司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2008年必威体育精装版颁布的法律被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它针对企业的各项收入,如销售、服务、利息,或出租所得进行征税,税收是在中国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中国的所得税结构是不稳定的,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律体系正在建设中。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为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律和法规不断地被制订、修改和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也经历着相同的发展历程。法律界不仅做出巨大努力填补企业所得税法领域的空白,如在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也废除了部分法规和规章,以适应WTO的要求,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分别于2006年和2008年下发了两个通知以规范企业相关税法规定。特别是第二个通知尤为重要,因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颁布,致使旧法下的旧政策不适用了。这种调整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并且会一直持续下去。 其次,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了税收政策和裁决的任意发布。中国每年都在进步,并且伴随市场的变化变得越来越复杂。同时,问题在不断地涌现,其中有一些类似的情况,而另一些则是特别的或独特的案例。因为制订一项新的法律需要复杂的过程,同时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因而制订相关法规条例就称为了快速有效的方式。此外,制订法规条例也不需要像法律那样针对每种情况都进行规定,除非该问题已经在全国漫延。这就是很多的解释、措施、通知排除个别案件或只处理特定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因。 在下面的章节中,我将通过引进其他国家更为复杂的企业所得税,如美国和英国的法律制度为中国提供的可能的重组方案。当征税权力受制于宪法性法律,一部基础法律被制订,同时税收规定被统一和简化,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中的不协调部分将会被完善。 2.征税权力需由“宪法”规定 税权是一种基本的主权的事件。税收是提高收入的主要手段,同时税收的权力也涉及摧毁。鉴于这样的特点,这种权力通常是受到宪法、境内最高的法律权威,或是最高立法机关的限制,例如国会或一些国家政府的分支机构。这种安排的目的是降低民主社会中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权力也是它的一部分。但是,这种机制在中国还没有出现。 在古代,国王或皇帝很容易通过发号施令征收税款或对税法进行更改,因为他的命令是所有公民都必须绝对尊崇的,这就阻止了权力限制制度的建立。高度集中的政府往往任意使用征税的特权。当时,普遍的观念认为本国之内的一切事物都属于国王。因此,他可以决定何时以及如何从他的子民手中获取什么,税收就包括在内。人们没有合法的权利对事物的所有权进行斗争,因为其所有权不受保护。无能为力的下层社会的民众只能服从命令,照章纳税。 一直到近代,这种情况才得到改善。政府第一次试图规范征税权力,没有专门规定宪法下的企业所得税权力。然而,军阀时代的政治斗争没有使中国进入民主社会。结果,第一次的尝试以失败告终。严峻的社会环境缺乏民主,不甚健全的法律和秩序大大推迟了理想权力在宪法性法律下的实现。 中央集权越高,对权力进行限制的可能性越小。类似的情况再次出现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在那种情况下,没有其他的权力可以平衡它。任何方式,如通过宪法来限制中央权力对税法的控制都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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