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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域之计算机软件知 识 产 权保护.doc
法经济学视域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引言
1、国内外研究动态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有效抑制软件侵权的发生,即便发生了侵权,权利人也可得到救济。所以有关软件侵权问题得到了各国的普遍重视,如何抑制侵权,被侵权人得到救济,保证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我们研究软件法律保护的重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热度在这几年有所下降,然而,对于高速发展的软件产业来讲,现阶段的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存在不足,无法适应其技术的更新速度。我国的软件产业并没有在现行制度的保护之下实现更理想的进步,故目前该问题仍需有进一步的研究。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主要为著作权的保护。国内关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探讨。目前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保护模式的选取、各种保护模式之优点及缺点的分析、各种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软件的可专利性等方面。有些学者认为应当采取著作权和专利两种保护模式并重的形式,取长补短,避免单一保护模式的不足。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的反思与超越》。该书认为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模式各有千秋,功能不同,所保护的内容也不同。目前应当以版权保护为主,专利保护为辅,某些在技术上具有先进性的软件可以获得专利。条件一旦成熟,可以通过专门立法对软件予以保护。结合版权和专利的长处,能够最终解决软件的保护问题。
2、选题意义及创新点
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和积累,我国软件产业发展迅速,国内软件企业综合实力有所提升,软件行业已经初具规模。在不同的行业中都使用着各种不同的软件,软件已成为各个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持续发展,各个利益团体的利益平衡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调和,只有促使各利益团体和谐共存,软件产业的发展才能稳定。因此,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研究,对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第一,我国软件产业与硬件产业发展比例相对失衡,软件企业研发实力薄弱,技术创新能力低下,软件支撑体系仍不够完善,缺乏高层次的软件开发管理人才。这与我国缺乏完善的软件法律环境有深远联系,由于缺乏相应的软件法律规范,使得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伤害其投入研究开发软件的积极性。其次,我国的软件合理使用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不仅会给软件研究工作带来障碍,而且会使软件使用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第二,计算机软件存在着多种保护制度,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著作权及专利法保护方式。但是,这两种主流的保护方式一直饱受争议。对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和平衡软件利益链来说,如何更好地设计这两种制度是相当重要的。另外,在当今科技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软件产业技术革新是日新月异。软件法律保护制度,不仅要对现阶段的软件产业起到促进作用,而且要能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概况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计算机软件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是人类脑力劳动的结晶,具有创造性。一个成功的计算机软件还有相当高的经济价值,可以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服务于社会。另外,计算机软件不同于其他知识产品,容易复制、传播及改动,且复制传播改动的成本极低,特别容易被侵权。虽然幵发计算机软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成本极低,这就使得软件侵权相当便捷容易且获益可观。软件侵权使得计算机软件的幵发者的投入无法收回,这样就造成亏本。软件开发者一旦收不回投入,就无法生存。另外没有收益的话,开发者就不会继续投入,这将造成软件行业发展停滞。最终社会将无法享受到更好、更方便的软件。如果没有计算机软件,硬件发展即使再高级,计算机也无法发挥效用,只不过是一台没有实际用处的机器,整个社会的效益都会受到影响。所以,不仅是为了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社会整体效益考虑,我们都应该给予计算机软件以相应的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并不是同步的,它滞后于软件的发展。随着市场的需要,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才逐渐受到重视,最终在立法上予以承认。计算机硬件自IBM公司主动放幵标准后,由于没有重视计算机硬件的专利申请,导致了之后的失败。此后,为维护自身的竞争优势,计算机硬件厂商便十分注意计算机硬件的专利保护。直到现在,每一个计算机硬件上面都存在着无数的专利。计算机硬件具有鲜明的技术性,毫无疑问地得到了专利法很好的保护,但计算机软件却屡屡受到专利法的排挤。在现在看来计算机软件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是很正常的,但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计算机软件却受到各国专利法的一致排除。如1968年法国首先明确将软件排除在专利法之外,其后《欧洲专利公约》也认同了法国的做法,将软件排除在专利法之外。主流国家将计算机软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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