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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要明确惩戒与体罚的区别。 ??? 惩戒,是指具有惩戒权的主体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品德行为作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其目的在于控制或促使改正不良品德行为。而教育惩戒则是在教育过程这一特殊、具体的情境中的一种惩戒,是学校或教师惩戒违反校规的学生的权力。教育惩戒权是教育权力的一个下位权力,是教育的一种次要的辅助手段。 ??? 在我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都明确规定学校中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而很多老师简单的用体罚来代替了惩戒。惩戒与体罚的区别在于:体罚是通过身体的痛苦使学生屈服,带来的后果往往是负面的,造成学生发展上的障碍;而惩戒的目的是教育学生,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最终是学生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惩戒是激励、表扬等正强化教育手段都失效的情况下采用具有强制性的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的手段。 ?? (二)教育惩戒的适用原则 ??? 1.教育性原则:这是教育惩戒的优先原则。惩戒的目的不是单纯的惩,而是为了戒。教育惩戒的教育性要求要确保教育手段人性化,要求学校在教育一个孩子的时候要更具有人情味,尊重孩子的尊严和权力。 ??? 2.教育惩戒的平等原则:惩戒应该是就事论事,而不应该就任论事。我们要惩罚的是学生做错的事,要把人和事分离开来。学生犯错要接受惩戒,但不能一棍子打死,更不能产生偏见。教师不应带着有色眼镜看学生,按照自己的标准给学生打上好学生、坏学生的标签。 ??? 3.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这是平等原则的延伸。教师在行使权利过程中,要考虑合乎事物本质的要素。允许两件事情在因果关系有一定的关联,如果不是必然的,就不能纳入教育惩戒的范畴。比如,孝顺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但不能因为学生不孝就让其退学。 ?? (三)我国惩戒权的法治现状有待改善 ???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章》,都规定可以对学生进行处分,但是处分是不是就是惩戒?学校和教师的惩戒权,是不是就是处分权,是不是完全统一的?如果不是,惩戒还需要得到法律认可。一般来讲,处分不能完全等同于惩戒。另外,教育立法所规定的处分形式也有待商榷。 ??????关于教师惩戒权 四、规范教师的惩戒权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惩戒与体罚 惩戒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言行采取的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健康人格的一种教育方法,是依据未成年人心理特点设计的学生易于接受的教育方式。体罚以治人为目的,是一种造成学生肉体疼痛或精神痛苦的侵权行为。体罚不仅能侵害学生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更能伤害学生自尊,会对学生一生产生消极影响;体罚助长以势压人,扼杀独立思考和学习兴趣,打击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制造师生仇恨,因而体罚必须彻底禁止。 惩戒与体罚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伤害了学生的身体或心理。惩戒虽然表现为以惩罚为手段,但她是以尊重为前提,以法律为保障的,它适合未成年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体条件,是对学生的错误言行采取的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的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能够迅速引起犯规学生的反省,从而马上改过、走向正途的教育措施,是警示他人健康成长的教育手段,惩戒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生,而不是伤害学生。 在具体的操作中要注意掌握惩戒的“度”,合理的惩戒是教育,超过一定的“度”就会变成体罚。例:某学生下午第一节课犯困,老师不用解释,罚站5分钟,立竿见影,睡意全无,这就是合理的惩戒,但是如果罚站一节课就变成体罚;上体育课违反纪律不听劝阻,老师加罚训练10分钟,对体质好的学生是合理的惩戒,但如果体质比较弱,就变成了体罚。虽然二者不易区分,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忽视惩戒的作用,其实二者在目的、手段、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本质的区别,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规范,相关措施的出台,合理的惩戒会越来越盛行,体罚现象会越来越少,最终消失。 2、惩戒权与受教育权 《世界人权宣言》和我国《宪法》、《教育法》等都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行使惩戒权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惩戒,在具体的操作中采取的惩戒方式,例把违规学生带离教室不允许听课、剥夺参加课外活动的权利等,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实际上,是否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应该从整个教育过程着眼,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节课、某一项活动,不能把在教室上课当成享受教育权利的全部。从长远来看,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教师的使命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教师把违规学生带离教室进行个别思想教育,正是为了尊重他,保护他,帮他改正缺点。相反如果你不管不问,听之任之,不仅仅侵害他的受教育权,也妨害了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是否侵害受教育权不能以是否在教室内上课为标准,惩戒本身就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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