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3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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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3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

设计变更程序(2个14天) 索赔程序(3个28天)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 通用条款 按照违法行为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等。 证据的效力: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 起诉方式,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在工程实践中,基本都是采用书面起诉方式。 2.受理 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二)开庭审理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笔录——宣判 二、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期间: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当事人申请再审: (1)条件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申请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执行根据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 (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执行措施 (1)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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