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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桃园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doc
阜康市桃园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阜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东至东业路、南至桃园路道路拆迁蓝线南界线、西至迎宾路、北至桃园路道路拆迁蓝线北界线范围内涉及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核实认定和委托咨询性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以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一)建设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所列第二项交通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符合阜康市2015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列道路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符合阜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交通运输用地。
(四)建设项目符合阜康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二、征收目的
建设阜康市桃园路道路项目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阜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阜康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暨2015年计划安排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阜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新政函〔2012〕21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阜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新政函〔2013〕64号)。
征收部门及征收人
征收人:阜康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阜康市博峰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文
征收部门:阜康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阜康市阜新街34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恩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阜康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阜康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阜康市阜新街34号、阜康市桃园路
负责人:白振强、马建明
五、征收范围
东至东业路、南至桃园路道路拆迁蓝线南界线、西至迎宾路、北至桃园路道路拆迁蓝线北界线。
六、建设规模
在征收范围内,按照阜康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指标进行建设。
七、征收范围内房屋状况说明
该征收范围内所涉及房屋户数为29户,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无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户数。
八、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的补偿以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
(一)货币补偿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奖励费。房屋价值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附着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扣除房屋建筑面积以外的合法土地根据其土地级别进行评估)。
(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征收人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同时结清房屋楼层差价。
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院地、附属物、装修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房屋权属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未办理相关手续改做经营性用房、但已经以该房屋为住所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在注册有效期内),对于经营的部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实际状况评估,并进行权益状况和实物状况调整后,确定房屋价值补偿。以上补偿也可以购买安置房。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仅作货币补偿,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合同并生效后,以现金的形式一次性向被征收人发放。
土地补偿、其他房屋、附属物、装修、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和奖励费,在交付第一套安置楼房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一次性结算。
九、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计算方法及依据
(一)补偿费用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和奖励费。
(二)计算方法及依据
房屋价值的具体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搬迁费:按照1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临时安置费(仅针对居住性房屋):因产权调换房屋均为现房,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用经营性用房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为住宅)的,比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被征收房屋市场租金价格的2倍给予两个月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补助(仅针对居住性房屋):
1.选择高层或小高层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给每户宅基地增加10平方米的公摊面积补偿。
2.被征收人及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解决保障性住房。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保障面积的,按照国家相关最低住房保障政策予以补偿安置。
奖励费:
1.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时间段即2015年5月31日前签署房屋征收合同并按照规定期限搬迁的,按可置换房屋标准建筑面积给予120元/㎡奖励。
2.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二时间段即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20日签署房屋征收合同并按照规定期限搬迁的,按可置换房屋标准建筑面积给予60元/㎡奖励。
十、产权调换房情况及选购方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房源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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