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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社会学第四章 学校失范行为理论与实践
第三节 失范行为与教育控制 一、社会控制与教育控制 (一)社会控制的概念 凡利用任何社会或文化的工具,对于个人或集体行为进行约束,使其依附于社会传统的行为模式,以促进社会或群体的调适和发展的,都可以称为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最基本的形式建立在个人对社会规范和角色期待的认同之上,大部分社会控制可以通过社会化,把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内化而变成人们自觉行为的结果。 (二)教育控制的概念 教育控制的概念是从作为社会约束手段的社会控制引申出来的。广义上说,教育本身就是社会控制的一种重要制度和形式,即通过教育的社会化和选择功能进而实现社会控制;狭义上说,教育控制是依据教育规范实现的对学校成员行为的制约,使之符合教育规范所认定的行为模式。 教育控制主要表现为形式化的和不完至形式化的两类。所谓形式化的教育控制,包括那些为了处理教师和学生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威系统、法律、条例、规程等。不完全形式化的教育控制表现的往往是人们不自觉、不定型的行为。例如,学校中往往以表扬、嘲笑等方式对某事进行传播。 教师的不良行为主要有: (1)教师的体罚行为。 (2)教师的侵权行为。 (3)教师的虐待行为。 教师低水平的教育技巧甚至反教育的方法,是导致青少年学生越轨犯罪不可忽视的原因。 教育控制主要表现为形式化的和不完至形式化的两类。所谓形式化的教育控制,包括那些为了处理教师和学生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威系统、法律、条例、规程等。不完全形式化的教育控制表现的往往是人们不自觉、不定型的行为。例如,学校中往往以表扬、嘲笑等方式对某事进行传播。 教育控制的方式主要表现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类。积极的教育控制建立在积极的个人顺从的动机之上,以物质刺激和精神鼓励进行,大多数的行为是通过社会化的内化作用形成的。人们相信这样做是对的,学校中大多数人也都认为是对的。消极的教育控制建立在惩罚或对某些惩罚的一种畏惧心之上。人们知道,不守法就要受到各种惩罚。 二、对失范行为的教育控制 学生的失范行为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行为,单一的教育控制模式往往难以奏效。对学生失范行为的教育控制涉及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从理论层面看,是要解决两个问题:对实际失范行为的惩处和改造;预防和阻止失范行为的发生。从实践层面看,是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动员全社会的教育力量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控制。 (一)对失范行为的教育控制 对实际失范行为的惩处和改造,主要可以采用“提高失范行为的成本”的方法,即提高失范行为的难度,以使失范者“知难而退”。失范行为成本主要由行为性成本、物质性成本、心理惩处成本三项因子构成。 所谓“行为性成本” 即失范者在实施失范行为时所付出的行为代价。以偷盗行为为例,如果偷盗极为方便,则偷盗行为性成本就低。通常行为性成本越低,该类失范行为的发生率就越高。 所谓“物质性成本” 是将失范者的失范行为看成一种特殊的市场交易行为,失范行为的出现是因为其收益要高于“规范行为”,因此提高失范行为的物质性成本也就减少了失范行为。 所谓“心理惩处成本” 是指失范行为总是要受到主导价值观念的拒斥,所以提高心理惩处(如“恐惧处罚”、“良心惩罚”等)的力度,就可以减少失范行为的发生。 (二)对预期失范行为的教育控制 预期失范行为成本的教育控制是指使失范行为成为一种不合算的社会行为,通过增加预期失范行为成本,使失范行为的发生率降低。预期失范行为成本由法律惩处、社会惩处和定罪概率三项因子构成。 所谓“法律惩处”: 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惩罚,它往往由国家教育法律、民法、刑法等法律体系组成。但是,提高法律惩处力度存在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对象的限制(绝大多数学生为未成年人);二是加强法律惩处力度会使社会整体成本大幅增加,因而未必是最经济的方法。 所谓“社会惩处”: 是指运用各种社会评价(家庭、同伴等的评价)的手段对失范行为进行的心理惩罚,使失范者丧失各种机会、心理上承受巨大的压力等。由于学生的大部分失范行为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加强“社会惩处”的力度就有利于减少学生的失范行为。 所谓“定罪概率”: 是指对失范行为者查处的比例,由于法律惩处仅仅是一种潜在的威胁,总是存在失范行为(特别是违法、犯罪行为)难以被发现的现象,即不可能做到使定罪概率达到100%。换言之,在学生的失范行为中,总是存在着一部分“隐案”,即失范行为已经发生但未被查获的事件。 综合治理是解决许多教育问题的最有效的途径。对学生失范行为进行教育控制,同样需要采取这一行之有效的方法。 1.更新德育观念,思想上认识到位 2.重建学校德育工作,行动上落实到位 3.整合各种德育资源,方法上“善假于物” 4.构建教育“功能共同体”,编织立体德育网络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通过班级规范进行控制。班级规范是对学生失范行为进行控制的最直接的方式。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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