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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伊拉克战争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影响

研究生课程论文 学年学期:2000-2010学年第一学期 论文题目:浅析伊拉克战争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影响 课 程:国际法专题 任课教师:吴慧 姓 名:杨睿 班 级:国研国际法09级 学 号:20092203313 【摘要】2003年3月20日,以HYPERLINK /zh-cn/30)j美国和HYPERLINK /zh-cn/C%12)j英国为主的联合部队在未经HYPERLINK /zh-cn/zh-cn/聯合國联合国的授权下正式宣布对HYPERLINK /zh-cn/B10%1D/;伊拉克开战,2003年5月,萨达姆政权垮台,美英等国全面占领伊拉克,布什宣布对伊作战取得胜利,伊拉克战争宣告结束。战争已经成为现实,随附的问题也一并而来。伊拉克战争使大量平民伤亡、流离失所,造成了巨大的人道主义灾难;美英发动伊拉克战争师出无名,对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造成严重冲击和挑战。 【关键词】伊拉克战争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 (一)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概念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起源,从奠定政策基础的意义上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初期反法西斯国家为阐明战争目的和设想战后世界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包括1941年“大西洋宣言”、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1943年《普遍安全宣言》以及1945年《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的成立标志着人类新的普遍性集体安全体制诞生。 鉴于两次世界大战对国际和平的践踏和给人类带来的莫大灾难,以及国联在维护和平上的失败教训。联合国宪章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防止世界大战作为首要任务,并为此建立了集体安全体制。 所谓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是指联合国在世界和平与安全领域确立的一系列明示或暗示的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首要职责。联合国以集体安全为目标,确立并形成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机制。为此宪章从程序与实体两个角度,就集体安全的实质要求、成员国的基本义务、集体安全体制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能划分、强制措施实施规则等各个方面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进行了全面规定。《联合国宪章》与大量的决议、宣言、公约等确立了根本原则、规则、规范和特定程序;安理会和大会提供研究和平与安全的论坛;以维和部队、军事观察团、秘书长特使等形式,通过经济制裁、武器禁运、军事措施等手段解决地区冲突;倡导裁军、军控等。简言之,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秘书长构成维护集体安全的决策机制;在控制地区冲突的机制方面,形成联合国国秘书长与维和行动的危机处理机制;与此同时,联合国的裁军与军控则形成常规性机制,以上共同构成了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 威廉.汉德森,《国际关系》,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第348页。 (二)从集体安全体制看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问题 依《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规定,不得使用任何威胁或武力的方法,侵犯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如果使用那么就是非法的。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的使用武力是联合国认可其合法性的:第一种是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而执行安理会依据《宪章》第七章批准(以及由此类推区域组织根据第八章批准)的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的武力集体强制行动 ;第二种是联合国会员国依《宪章》第51条的规定,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办法之前,成员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进行自卫的权利。 美英等国认为,伊拉克与“9. 11”恐怖主义袭击有联系,并储存着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从而构成了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为了消除这种潜在的威胁,美国需要对其进行“先发制人”的军事打击。联合国安理会于2002 年底通过的1441 号决议,对伊拉克未按照687 (1991) 号决议的要求准确、充分、彻底、完全地透露其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方案,提出了警告,即“伊拉克如继续违反义务将面临严重后果”,美英等国认为,这就意味着可以对伊拉克采取军事行动,安理会不必再行决议。但对1441号决议的解释权在于安理会,美英等国不能擅自将“严重后果”解释为可以采取军事行动。而且安理会当时也并未就对伊拉克动武问题达成一致,除美英以外的其它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都强烈反对对伊拉克采取军事行动。因此,美英等国发动伊拉克战争不属于联合国为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的武力集体强制行动。 《联合国宪章》第51 条给国家保留了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根据第51 条之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全员国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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