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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独立性透视论文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透视论文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和保证。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的特点。究竟票据行为人承担票据债务是以什么为依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其具体所指是什么?票据行为如何独立生效才能导致行为人独立负担票据债务?票据行为应有的效力是否要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具体阐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以就教于大家。 一、票据债务理论 票据行为是一种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但票据债务的产生往往又不以实际交易中已经存在的票据原因为其必要条件,何以会出现这种法律后果?理论上究竟有何依据?这涉及到票据债务的理论基础-票据理论(Wechseltheorie)的问题。 最早提出票据理论问题的是艾尼尔特(Eniert),他于1893年首次倡导了“商人钞票说”(PapiergeldderKaufleut),到了十九世纪中叶,利伯(Liebe)、托尔(Thol)等学者相继提出了“要式行为说”、“定额支付约定说”、“交付契约说”等,以后在“要式行为说”的基础上,又相继产生了一些新的票据理论,如“创造说”(Creationstheorie)、“契约说”(Vertragstheo-rie)及“法律外观说”(Rechtsscheintheorie)等。 (一)商人钞票说。艾尼尔特认为,出票是出票人对于收款人或者持票人为清偿票据金额所为的单方面的付款约定,这种书面约定就如同是由商人发行的钞票一样,可以作为一种支付工具用于市场流通。这一学说阐明了票据债务发生的根据,但却未能充分说明票据行为的绝对要式性及票据债务无因性的根据,因此,被称为落伍的学说。[] (二)要式行为说。该学说是由利伯提出的,除了肯定票据债务发生的根据外,另指出票据债务的发生,还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不受当事人意思的影响。[] (三)定额支付约定说。托尔主张,按照定额支付约定说,票据债务是因支付一定金额的单纯约定而产生,并不是实质的契约债务的反应,不应受原因关系的影响。同时,强调票据的交付是票据行为成立的要素之一。[] (四)创造说。这一学说是由昆彻(Kuntze)所倡导的。根据创造说,票据债务仅因出票而产生,出票人的意思独立具有创造票据债务的作用,票据一经签发,无须另为票据交付,票据债务即当然发生,即使票据违反当事人的意思而被他人取得并被置于流通过过程,仍然具有约束力,出票人在票据交付以前,即使死亡或因被宣告为禁治产人而成为无行为能力人,也不影响票据债务的效力。出票为单独行为,不需要收款人有接受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票据债务的效力,只要出票人出票时有行为能力即可。[]这一学说的弊端在于否定票据交付是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容易发生侵害出票人正当利益的情形。在此基础上,又产生了“所有权说”(Eigtumstheorie)和“诚实说”(Redlichkeitstheorie)[],这两种学说又称为“修正创造说”。所有权说认为,票据债务的发生,必须以票据交付为必要条件。诚实说认为,票据债务一经出票即可产生,不需要另有交付票据的行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票据后,出票人仍应对其负担票据债务。 (五)契约说。该学说认为,票据债务的发生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必须有出票人依照法定形式签发的票据存在;第二,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必须订立有让与契约(Begebungungsver-trag)票据让与契约兼具物权契约和债权契约的性质,并发生物权效力及债权效力,作为物权契约,属于“处分”票据的行为,作为债权契约,属于债务负担的行为,根据物权效力,收款人取得表示票据权利的票据的所有权,根据债权效力,票据债务人的无因债务被创设。因此,票据债务如欠缺其成立要件之一,则票据债务人即可对持票人为票据抗辩。这一学说颇有威胁交易安全之弊,故被指责为具有“反交易性(verkchrsgfeindlichercharakter)” (六)权利外观说。这一学说仍然以契约说为其基础,只是主张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应限制票据债务人以欠缺票据让与契约为由进行抗辩;认为票据让与契约是票据债务成立的要件,并且为了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应拟制该让与契约的存在,即出票人的出票行为造成该让与契约存在的外观,而该让与契约即是票据债务的法律基础(Rechtgrund),至于出票人是否有负担票据债务的意思,则无关紧要。[] 二、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及其理论依据 一纸票据上可以有多个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同时存在,在时间顺序上必然也会有前后关系,如果一个票据行为无效是否会导致另一票据行为的无效?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有前后关系的数个民事行为,如果前一行为无效,后一行为也归无效。[]但民法的这一一般原则如完全移植适用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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