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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履职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下称“锦天城”)自2015年1月入选上海市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及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名册以来,恪守尽职,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工作团队基本情况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锦天城已构建了一个专业、高效的破产清算管理人团队。团队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两位高级合伙人张高律师、郭锐律师为核心,配备五名执业律师及辅助人员一名(详见附件一)。
破产清算管理人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高等学府,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实务操作经验,不仅能够对破产案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作出精准判断,也能独立代表债务人参加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参加随机摇号情况
自入选管理人名册以来,锦天城严格遵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办法
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
截止至2017年6月1日,锦天城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承接上海范围内的企业破产案件共4件,其中2件为破产重整案件;强制清算案件3件。具体办理情况请见附表。
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
锦天城在执行管理人职务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及贵院《关于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办法》的要求,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不存在任何违反执业纪律的情况。
案例介绍——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再生”)是一家设立于2010年1月20日,系由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为香港上市公司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金控股”)的四级子公司。中金再生的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实缴4100万美元。
2013年7月,由于香港上市公司中金控股被香港法院判令临时清盘,于2015年2月26日被判令正式清盘,导致中金再生的资金往来、银行信用等受到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业务基本停滞,并因资金链断裂产生了高额的金融费用。
2014年11月10日,由于中金再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对中金再生进行破产重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浦民二(商)破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金再生破产重整。经上海高院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案的管理人,以具有19年执业经验的锦天城高级合伙人张高律师为核心,由7名执业律师组成管理人团队。
管理人在接管中金再生后,随即开展了财产接管,债权申报审核等工作。中金再生债权人共计申报债权4,172,407,950.60元,经债权人审核,最终核准债权金额为2,869,665,781.93元,另有未申报债权人民币111,653,236.54元,合计负债人民币2,981,216,597.87元。此外,考虑到该案不仅涉及境内关联公司破产,其位于香港的母公司也已被当地司法机关要求进入破产程序,因此产生了位于两个不同法域的企业破产时,破产法域外效力的处理问题。因此管理人在开展工作初期就慎之又慎。最终,本所作为本案的管理人,凭借着多年的诉讼及非诉讼执业经验,并在与法官、债权人、重整方及香港管理人的良好沟通,将所有问题一一化解。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本所律师主要面临了以下问题:
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重大诉讼
在完成对中金再生的接管工作后,我们发现公司面临大大小小十几起诉讼、仲裁案件,案件类型涉及买卖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人事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多个方面,最大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2.7亿元。如此重大的诉讼案件,在破产企业中极为罕见。
锦天城的破产团队具有非常专业的诉讼功底、能够处理各种类型的诉讼案件。在作为中金再生管理人期间,本所律师多次代表公司参加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最大限度避免中金再生遭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为债权人谋求最大的权益。
债务追讨
由于中金再生及其实际控制方在中国设有数十家企业,在经营期间,关联公司之间存在频繁而又大额的往来款项,甚至在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中金再生仍通过划款的形式向其关联公司进行转账,金额达人民币数百万元。
本所律师在接管后,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账册进行细致的排查,尤其对于破产法所规定撤销权期间内以及破产裁定受理日后所支付的款项,我们对全部支出予以单列,并逐一发函、催告进行追回。在本所律师接管以后,通过催讨追回的款项超过1200余万元。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债权能够得到清偿,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中金再生存在大量的银行贷款,在进入破产程序后,银行以其在贷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加速到期条款,风险转移给了其他债权人损害了其他的利益。
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出现,我们
作为上海高院实行管理人分级制度后的第一起一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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