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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6.85204? 原文链接:/chl/9e1fa5e2bfa9f605bdfb.html 原文链接:/chl/9e1fa5e2bfa9f605bdfb.html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1997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和办法,规范和完善我行国际结算业务,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结售汇、进出口核销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一系列文件,在征求了分行意见的基础上,对总行中银业〔1994〕96号文中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与修订,制定了新的《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和《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现将新的基本规定发送你行,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本次修改将结售汇规定从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分离出来,同时增加了核销及申报的内容,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个基本规定,即《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 二、在业务范围方面,本次修改将贸易与非贸易结算业务的基本规定合二为一,制定了除保函业务外统一的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三、在体例方面,《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改变了过去按照进出口业务划分章节的做法,而是按照信用证、托收、汇款等结算方式建立章节。 四、在内容方面,《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做了以下调整: 1.删去贸易结算融资业务中“授信及授信管理”一节和“业务收费”一章。 2.在第二章“信用证业务”中,增加了对超权限信用证进行审批的内容。 3.将中银统13表“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统计月报表”调整为两个表:中银统13-A表“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统计月报表”和中银统13-B表“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融资业务统计月报表”。 五、基本规定下发后,各行要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研究,严格执行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以保证我行业务正常开展。 六、上述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银业〔1994〕96号文随即废止。在执行基本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国际结算业务是我行的基础业务,现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与准则,本着便利客户、规范我行业务掌握与操作、维护我行信誉、分清银行与客户各自责任义务的精神,特此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节 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客户资格审查 (一)委托我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在首次受理业务委托之前,我行应就此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核验客户提交的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的方式进行。 (二)委托我行办理其他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我行应根据业务性质核实客户身份。 (三)委托我行办理进口结算业务的单位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 二、客户须向我行提出书面委托 (一)委托我行办理各项业务,客户一般应提交书面委托或申请。委托或申请书应委托事项清楚,指示明确,同时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确定我行与客户各自的权责范围,使其成为客户与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 (二)各类业务委托书或申请书,原则上应使用我行规定格式,并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客户或其授权人签署,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或指示不明确不能执行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三、客户须向我行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 (一)所有对公客户(包括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现有客户)均应向我行提供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的中、英文单位全称,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提供各类业务授权人员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企业改组、法人代表变更时应具函向我行重新办理授权或对原授权书进行更改、补充。 (二)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应采用我行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具。现阶段该格式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计并制定,辖内各分支行执行。 (三)对私客户,可根据业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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