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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长春光机所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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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长春光机所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科研道德、规范科研道德行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促进本所科研学术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人员、学生、返聘人员、访问学者等。
第三条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或违反科学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科研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科研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注释,捏造事实;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许可他人在自己独立撰写的文章上署名;
(七)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九)一稿多投的行为或科研成果不当署名问题;
(十)违背科研诚信的弄虚作假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可以向所受理科研不端行为机构举报科研学术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人依法受到保护。任何泄露举报人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都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所科研道德建设监督办公室是科研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监察审计室,负责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和调查,向所科研道德建设监督办公室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和领导。
第七条 受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并审查。
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应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当把不受理的理由通知实名举报人。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机构处理。
第八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提交所科研道德建设监督办公室主任决定。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被调查人、有关部门及个人有义务协助和配合调查,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十条 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调查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所科研道德建设监督办公室。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由所科研道德建设监督办公室对被举报人是否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及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做出评判,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所长办公会根据所科研道德建设监督办公室提出的评判意见和初步处理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应从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纪委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所纪委收到申诉后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进行复查。复查应按调查程序进行并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结束。
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驳回申诉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信息。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本办法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或组织相关项目的科研活动;
(四)记过;
(五)降职;
(六)解聘或辞退;
(七)开除。
同时可并处取消相关待遇、所得利益或者罚款。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学位、开除学籍等处理。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返聘人员、访问学者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返聘、访问资格等处理。
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科研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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