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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李遐桢
主讲人:李遐桢
课程介绍
法学专业本科必修
32学时
考试方式:闭卷考试
成绩构成:卷面70%;平时成绩30%。平时成绩由出勤、作业、回答问题等各种环节由任课教师客观公正地评定。
教材: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
课程体系
共五章,主要介绍
物权法基本理论(包括物权概说、物权变动、物权法及其原则)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第一章 物权法总则
重点:
1.物权的概念、物权的效力;
2.物权行为理论、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的法律意义;
3.物权法定原则;
难点:
1.物权的本质、物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行为理论、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的法律意义;
3.物权法定原则的价值;
第一节 物权概说
一、物权的意义
(一)物权的词源
(二)物权的意义
(三)物权的本质: 对人关系还是对物关系?
(四)物权的特性
(1)物权是财产权
(2)物权是对世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支配权
(五)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特定的物≠特定物
权利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知识点复习与拓展:何为物?血液、头发、假肢、尸体、动物是不是物?物的基本分类有哪些?
1.不动产、动产(特殊动产:货币、有价证券、与人体分离的器官)
2.特定物、种类物(是否适用替代履行)
3.原物、孳息
(1)孳息的认定(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孳息必须与原物相分离)
【例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孳息的归属
A.一般规则:
自然孳息——归所有权人,有用益物权人的,由其收取,约定的从约定;法定孳息——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的,按照交易习惯。
B.特殊规则:
A)买卖合同,孳息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
B)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收取权(并非所有权)————扣押之日,抵押权人收取,但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C)质物所生孳息的收取权(并非所有权)——约定——质权人收取
【例2】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5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4.主物、从物(从物的构成要件: ①非主物的成分;②辅助主物发挥效用;③与主物归属同一人;④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装米之米袋)
典型的主从物关系:电视机与遥控器、房屋与车库、落地灯与灯罩、网球拍与球拍套、鼠标与电脑、眼镜盒与眼镜等。
5.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分别适用于消费借贷与使用借贷)
6.可分物、不可分物(共有物分割场合;履行抗辩场合)
二、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
(一)物权与债权
◆二者的联系
同为财产权;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变动方式
◆二者的不同
1.客体不同
2.权利性质不同
3.效力不同
4.权利设定上不同
5.效力不同
(二)物权与知识产权
重点掌握其区别。日后可在学习《知识产权法》课程时加深认识。
(三)物权与继承权
重点掌握其区别。将来可在学习《继承法》课程时加深认识。
三、 物权的类型体系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物权种类法定主义
(二)物权的分类
1、完全物权与限定物权
(1)区分的标准
以物权人对标的物利益支配范围为标准。
(2)区分的意义
区别对物的权利的限定目的;两者的效力范围不同 ;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区分的标准
按照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
(2)分类的意义
对两个权利的限制不同
知识点补充
用益物权的进一步分类
担保物权的进一步分类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最为基本的分类)
依物权的客体是动产或不动产为标准
区分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意义在于,两者在物权的取得方法、流通的性质和范围、成立要件、公示方式、取得时效等方面都有不同。
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1)区分的标准
这是按照物权的变动是否须经登记而划分的。
(2)区分的意义
登记物权的权利变动依登记而生效,不登记物权的权利变动依交付而生效。
5、主物权与从物权
(1)区分的标准
根据两个物权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
(2)区分的意义
从随主走 ;约定除外。
6、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1)区分的标准
根据物权有无期限
(2)区分的意义
消灭原因不同
7、本权与占有
司考练习
【例3】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A.自物权 B.他物权
C.完全物权 D.限定物权
答案:AC
(三)我国法上的基本物权类型
所有权、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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