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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岗位案例分析印某贪污挪用公款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核算岗位案例分析
印某贪污、挪用公款、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基本情况案由: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被告人:印某,男,1965年4月18曰生,汉族,江苏省某市人,大专文化,原上海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9月1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曰因涉嫌贪污罪被逮捕。二、一审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贪污事实:1993年12月至1995年8月,被告人印某利用受指派经营管理上海某电气公司的职务便利,在未订立相关借款合同的情况下,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先后分七次将上海某电气公司560万元人民币拆借给上海某电器总厂(以下简称某电器总厂),且均未在上海某电气公司财务中反映借款事项。1994年3月至1995年8月,印某伙同其妻、同案被告人徐某,利用徐某担任某电器总厂会计的职务便利,在某电器总厂以支票方式支付借款利息给上海某电气公司时,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将某电器总厂106500元还款利息划至印某个人承包经营的上海某电器二厂经销部(下称某二厂经销部),将71135元划至印某之兄印某某个人经营的上海某某电器厂经营部(下称某某电器厂),合计侵吞公款177635元。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某电器总厂会计的职务便利,将支付利息与收据不符的情况予以隐瞒,将不实的收据入账,并涂改、撕毁入账收据附件,帮助印某侵吞公款。挪用公款的事实:1995年2月,被告人印某为成立其个人经营的上海某柜架有限公司(下称某柜架公司),利用受指派经营管理上海某电气公司的职务便利,于同年2月16日将上海某电气公司10万元划至上海某审计师事务所,为某柜架公司进行验资审计。1995年4月17日,上海某电气公司收到某柜架公司开出的转账支票,收回10万元。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事实:2000年以来,被告人印某为掩盖其贪污、挪用公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逃避法律制裁,故意隐匿、故意销毁二厂经销部、某柜架公司、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某工贸公司)等单位部分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且印某到案后,拒不承认其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犯罪事实,并拒绝交出上述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据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指控被告人印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并指控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系从犯,请求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印某对指控其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事实均予以否认,并就指控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辩称,二厂经销部、某工贸公司、某柜架公司、某某电器厂等公司的账簿其没有保管过,这些账簿可能在搬厂时被扔掉了。被告人徐某对指控其涂改、撕毁入账收据附件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不知利息的去向,只知道所套出的现金8万元是印某作为小金库开销,其中徐某个人得到红包2万元。关于被告人印某被指控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以及被告人徐某被指控犯贪污罪,辩护人主要有以下辩护意见:其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印某受指派经营管理上海某电气公司,被告人印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其二,某电器总厂共付给上海某电气公司利息357635元,按照指控被告人印某贪污公款177635元计算,某电气公司只应收到利息款18万元,但事实上某电气公司实际收到利息款27万元,差额9万元不能排除是某电器总厂支付的利息款;其三,某电气公司经销部系由被告人印某个人承包经营,且指控的部分被侵吞公款,据被告人印某称进入公司小金库,用于支付报销费用及发放红包等;其四,某柜架公司的股东之一为上海某电气公司,上海某电气公司出资10万元,系其作为股东的投资行为,而非被告人印某挪用公款的行为;最后,被告人徐某不具有伙同被告人印某共同贪污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犯罪的共犯。因而,辩护人认为不能认定被告人印某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徐某也不构成贪污罪。关于被告人印某被指控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辩护人主要有以下辩护意见:公诉方指控的被告人印某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行为与其被指控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之间明显存在着吸收关系,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吸收犯的范畴,故不应当另外成立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_)_审人民法院认定犯罪事实犯罪主体部分:据已经查实的证据表明,被告人印某自1993年12月至1995年8月期间,经上海某电气公司和某电器二厂共同商议后,借调至国有企业上海某电气公司,并受该公司时任总经理施某某、副总经理唐某某的口头委托经营管理上海某电气公司,且担任了一定的职务,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主管公司的工作,应属从事公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之规定,被告人印某的主体身份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贪污罪、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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