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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格式案例
第七章 自然人身份状况公证
公证实务
第一节 出生公证
一、出生公证的概念:
出生是指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公民的出生,标志着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出生于中国领域内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
出生公证书是涉外公证中用途较为广泛的一种公证书,主要用于申请恩出境定居、办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入境签证、在境外谋职、读书、办理退职手续以及领取子女补助费等。
三、出生公证办证要求
1、仅限于为在中国领域内出生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具;
2、凡在域外发生的事实一般不予公证,但对某些事实已经取得可靠依据,如在国外出生,年龄很小随父母定居国内,已有国内户籍证明或已取得域外使领馆的出生证明文件,亦可为其办理;
3、出生公证应当包括五项内容,即公证当事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及生父母姓名;
4、出生事实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但户籍档案或医院出生档案无记载的,可为其出具出生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亦可由知悉公证当事人出生事实的知情人发表声明,公证机构证明声明人的签名印鉴属实;
5、办理出生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或出生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6、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应以居民户口簿为准,无户籍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为准;
7、当事人的生父母姓名可以采信以下证明:
(1)户籍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2)能同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和医学出生证明、医院根据出生档案出具的证明、独生子女证、预防接种证等证件之一;
(3)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4)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当事人,其单位组织、劳资、干部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5)在校学习的当事人,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
(6)当事人生父母离异,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上载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判决书和调解书可作为生父母的证明;
(7)当事人人事档案托管部门依据其人事档案出具的证明;
(8)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
5、申请人申请办理去奥地利使用的出生公证书,除了公证书须出连号的与原件相符公证书、附上德文译文外,还必须在公证词中加上当事人的现住址;
6、在1996年后出生的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送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时,必须在公证书后附出生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否则该国领事馆不予认证;
7、发往美国、法国、哥伦比亚、泰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应加贴当事人近期两寸半身免冠照片;
8、为被收养的儿童办理出生公证的,如其生父母和出生地均不详的,公证处可为其办理“生父母和出生地不详公证书”;
9、出生公证书的外文翻译件上的当事人的外文译名,应以公证当事人所持有的有效护照记载的外文译名为准。
五、公证书格式
案例:周先生申请留学加拿大,加拿大相关部门要求其提供出生公证以及父母的收入证明公证。经审查,周先生系非婚生子女,其户籍及出生医学证明均只能反映生母的信息。周先生称其是周某某的儿子,周某某已另有家庭,周先生要求公证书中确认周某某为其生父。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本案的疑难之处是,如何对周某某是周先生的生父身份进行确认和证明。户籍及出生医学证明均无生父信息,只有申请人自己的陈述,生父信息无合法来源。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如周先生与周某某均愿意作亲子鉴定,则公证处可依据亲子鉴定报告书,为周某办理出生公证,以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死亡公证
一、死亡公证的概念
死亡是指人的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死亡公证是指有涉外权的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
死亡公证书主要用于亲属领取保险金、继承遗产、注销户口、丧偶再婚以及运送外国人遗体或骨灰回国等。
二、死亡公证办证要求
1、死亡公证证明的内容一般包括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所、死亡日期、地点及死因;
2、凡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死亡事件,有关公民或组织均可向死亡事件发生地、死亡人原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死亡公证;
3、死亡证明应由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
4、死亡死亡日期和地点的确认:
(1)在医院死亡的,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确认;
(2)在其他地点死亡的,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确认;
(3)宣告死亡的根据人民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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