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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监管模式的多元化保税仓储物流监管体系的改革方案三个层次-IRU
贸易安全 通关便利 现代海关制度三个基本特征 2003年底,海关总署提出了建立三个层次、六种监管模式的多元化保税仓储物流监管体系的改革方案 保税区区港联动 整合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和港口的区位优势,在功能上实现“境内关外”,“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入区退税”。在上海外高桥、青岛、宁波、张家港、大连、厦门、深圳、天津八个保税区试点 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仓储、简单加工增值服务、国际物流配送、进出口贸易、国际中转和转口贸易,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境外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海关给予保税 保税物流中心 A型:由一个物流公司为主,满足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物流需要,是开展保税货物仓储、简单加工、配送的场所 B型: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的公共型场所。是海关封闭的监管区域,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按照出口加工区监管模式实施区域化和网络化的封闭管理,并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拓展“两仓”功能 自2004年2月1日起,允许一般贸易货物入仓,拓宽了保税货物的来源渠道和物流辐射范围 “标准框架”支柱一: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The Custom-to-Custom Pillar)共有11条标准: 1、海关应遵照WCO在综合供应链管理指南(ISCM Guidelines)方面规定的海关监管程序进行操作。 2、海关应有权对启运货物、过境货物(包括仍停留在运输工具上的)、离境货物、或经另一国转换运输工具的货物进行查验。 3、只要可能,应提供非侵入式(NII)查验设备和放射线检查设备,并应用于实施查验。该设备对于在不中断合法贸易物流的同时快速扫描集装箱或货物是十分必要的。 4、海关应建立一个能自动运行的风险管理系统以识别潜在的高风险货运,该系统应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布控、确定最佳方案的机制 5、高风险货物和集装箱货运应意为:就恐怖威胁方面,没有适当的信息表明货运是低风险的;或是战术情报显示为高风险;或是基于安全级别数据要素设立的风险数评估方法确认为高风险。 6、海关应要求(预先)提供关于货物和集装箱货运的完整、准确信息,无论该货物、货运是自该国启运、过境(包括仍停留在运输工具上)、离境、或是在境内转换运输工具离境,(预先的时间)应足够海关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 7、海关应提供(可)共同进行的布控和检验措施,采用标准化的布控参数,和可兼容的沟通和/或信息交换机制;这些措施在以后发展(各国间)相互认可海关监管操作方面将有很大帮助。 8、海关应持续做统计报告,统计报告中应包含但不仅限于如下工作指标:监管货运数量、高风险货运数量、对高风险货运实施查验数量、以非侵入方式查验高风险货运数量、以非侵入方式及人工方式查验高风险货运数量、仅以人工方式查验高风险货运数量以及查获情况。这些报告应由世界海关组织统一整理。 9、应鼓励海关与口岸管理者共同对口岸进行详尽评估,以找出口岸基础设施方面存在的安全漏洞并尽快解决。口岸设施至少必须达到世界海事组织(IMO)就安全问题设立的标准。 11、应鼓励海关与口岸管理者开展反腐倡廉活动,并查处腐败行为。 应进口国合理要求,海关应对出口的高风险集装箱实施安全查验。 “标准框架”支柱二:海关与商界的合作(The Custom-to-Business Pillar)共有6条标准 1、参与国际贸易供应链的企业应执行一项以海关设定的安全标准为参数的自我评估程序,该程序目的是确保企业的内部政策和措施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证,保证货运和货物自启运地至指运地不会造成危害。 2、企业应将健全合理的安全措施和海关认定的最佳措施囊括进他们现有的商业运作中。 3、海关应设计一套确认制度或资质认可程序,以使企业因见到在良好安全系统及操作方面投资而产生的利益进一步增加这方面的投资。可得利益包括减少风险评估(时间等)和查验(货物量),及加快通关速度。 4、企业将使用更先进、更安全的集装箱。 5、海关将定期更新私营企业贸易程序以避免措施中断,同时推广最低安全标准和供应链安全最佳做法。 6、海关将与企业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实现源自或经由本关境的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安全和便利。 “标准框架”支柱二:海关与商界的合作(The Custom-to-Business Pillar)共有6条标准 1、参与国际贸易供应链的企业应执行一项以海关设定的安全标准为参数的自我评估程序,该程序目的是确保企业的内部政策和措施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证,保证货运和货物自启运地至指运地不会造成危害。 2、企业应将健全合理的安全措施和海关认定的最佳措施囊括进他们现有的商业运作中。 3、海关应设计一套确认制度或资质认可程序,以使企业因见到在良好安全系统及操作方面投资而产生的利益进一步增加这方面的投资。可得利益包括减少风险评估(时间等)和查验(货物量),及加快通关速度。 4、企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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