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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
一、《物权法》的制定、制定《物权法》的意义 (一)制定 1、由来: 2、开门立法: 3、巩献田上书:宣示性规则与裁判性规则 (二)意义: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推进依法行政。 二、《物权法》与现行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衔接关系(整合原有规定、重复性)70%:《物权法》与《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 (二)取代关系(修正以前不合理规定):《物权法》与《担保法》:保证、定金残存。并未名文规定废止:因为《物权法》没有完全涵盖《担保法》如追偿权 (三)补充关系:《担保法解释》、《合同法解释》、《民通意见》——死缓:有待于物权法解释 (四)填补空白: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相邻关系类型化;浮动抵押;预告登记;最高额、应收帐款、基金份额质权;物上请求权由理论变成了制度; 三、关于物权法的缺憾 (一)先占 (二)取得时效 (三)遗失物的拾得(所有权;报酬请求权) (四)添附 三、关于物权法的缺憾 (一)先占 (二)取得时效 (三)遗失物的拾得(所有权;报酬请求权) (四)添附 (五)典权、居住权的存废之争 四、物权法重要内容 (一)物和物权的概念 1、“特定的物”: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特殊:浮动担保 2、“直接支配”: 3、“排他”: 去掉了“对抗第三人” (二)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内容法定之例外:地役权 (三)不动产登记 1、物权变动模式: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统一登记制度:第10条;关于房地统一登记;第15条; 3、异议登记 4、预告登记 5、登记错误赔偿及登记费用 (四)动产交付 1、船、航、飞登记对抗主义 2、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五)非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问题 1、生效裁判;征收决定;继承;建造、拆除; 2、未经登记处分不生物权效力 (六)物权的保护 1、可仲裁 2、确认物权请求权 3、物上请求权:诉讼时效问题;梯子案 4、债权请求权 (七)征收、征用 1、“公共利益” 2、补偿标准 3、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请求权(121条) (八)国、集、私所有权 1、划分之争 2、多重复性规定 (九)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三种权利 2、绿地、道路、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 3、车位、车库归属 4、业主大会、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83条);双重表决 5、住宅转经营性用房 (十)相邻关系 1、内容:用水排水;邻地使用(袋地通行、管线通过、营建利用);通风、采光、日照关系;侵害防免关系(开掘危险、建筑物危险;不可量物入侵) 2、关于采光关系 (十一)共有 1、按份共有的推定 2、优先购买权:冲突处理: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 (十二)善意取得 1、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 2、有偿回复 3、赃物、遗失物的适用问题(请对法律条文作语义分析和解释) (十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1、登记对抗主义(127、129条)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限流转 抵押:争议的结果是没有放开(大家可以作实际调查) “四荒地”可抵押 “小产权房”问题 (十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1、可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 2、期限问题(149条) (十五)宅基地使用权 一户一地、无偿取得、灭失可补 登记对抗主义 流转、抵押未放开(请思考:宅基地上的房屋可否抵押?) (十六)地役权 登记对抗主义 2、内容法定的例外 3、与相邻权的区别 性质:独立的用益物权;不动产相邻关系 设定:意定;法定 内容:超越相邻关系限度的限制;最低限度内的必要限制 登记:须;无须 相邻与否:无须;必须 (十七)担保物权一般 1、行使条件的新规定 2、反担保的适用情形 3、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4、与《担保法》的冲突的处理 (十八)抵押权 1、抵押权的行使方式的变化(295条) 2、抵押物的转让的新规定 3、动产浮动抵押制度 4、关于房地同走:182条(案例) 5、范围变化:“法律规定的”——“法律未禁止抵押的” 6、抵押登记:不动产(法定登记)——生效主义;动产(机动车下水)(自愿登记)——对抗主义 7、优先顺序 抵押权与质权:已登记:时间先后;未登记:质权优先 抵押权之间:都登记:时间先后;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未登记:按份额 案例:抵押;质押;留置 8、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完善 最高额抵押设立前成立的债权可约定为担保债权范围 主债权可全部或部分转让 债权确定方式作了完善规定 9、抵押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十九)质权 1、交付时质权生效 2、最高额质权 3、应收帐款质权 公示:征信中心与《应收帐款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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