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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复旦大学生物医学研究院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6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本校学科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精神,遵,者,可本细则申请相应的学位。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下述水平者,学士学位: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本校本科毕业生,由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条要求的,经各系,授予学士学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论文答辩程序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决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论文答辩毕业而未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可在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认为申请人已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授予硕士学位的外,还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事宜。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论文答辩程序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授予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毕业而未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可在年内重新答辩一次
拟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告;
拟授人士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
《拟授名誉博士学位呈报表》;
拟授人士简历及其公开出版的著作目录或者其重要事迹列表;
了解拟授人士、熟知其活动或研究领域及其贡献的知名教授或者知名人士五人的推荐信,其中应包括境外知名教授或知名人士的推荐信以及其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知名教授二人的推荐信;
国家外事部门建议授予外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名誉博士学位的书面意见;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该人士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议,提出拟授人士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名单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我校可根据需要举行授予仪式,向其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在授予仪式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情况的书面报告、授予人士照片及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有关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院系作出不受理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院系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院系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提出的异议,依据《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阅异议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不服,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违法违纪的情形进行审查和作出裁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博士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不服,或者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复核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如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对未获学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获学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校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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