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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
外经贸学研字[2012]015号
刘亚 签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下简称“专硕”)校内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校内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学位[2010]49号)以及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际制订。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和培养适应社会特定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固定的职称、职务或荣誉称号。
第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应采取双导师制,指每一名专硕应配备一名校内指导教师及一名校外指导教师,实行校内外导师联合培养,共同参与教学和实践过程,如课程讲授、项目研究、社会实践与论文写作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五条 校内指导教师任专硕第一导师,校外导师任第二导师。第一导师是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主要责任人,第二导师配合第一导师对专硕各培养环节给予指导,与第一导师共同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专硕培养质量的提高与实践水平的提升;
(二)有利于专业学位的学科建设和发展;
(三)有利于深化专硕培养模式的改革;
(四)有利于拓展办学空间和吸纳校外优秀教育资源;
(五)有利于改善导师队伍结构,促进“双师型”导师队伍建设。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内导师的管理,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第二章 遴选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遴选条件
(一)对于已聘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我校已聘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可直接担任相对应的专业硕士门类或领域的校内指导教师,专硕校内指导教师的遴选和统计工作由专硕培养单位分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二)对于未聘任学术型硕士生导师申请者的遴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治学严谨、品行端正、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年龄应在57岁以下(以审定当年12月31日计算)。
3、近3年内在国内核心期刊、CSSCI收录期刊发表过3篇与专业领域相关的应用性研究成果(第一作者),或出版过1部及以上应用性著作(前三名),或承担过1项与硕士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或主持厅级以上应用性课题(前三名)或5万元以上横向课题。
4、具有充足的时间承担一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和专题讲座、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及研究工作。
5、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
6、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具有优秀素质、突出业绩的申请人,属破格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单独审议。
第九条 申请人应自愿向分学位委员会递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分学位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条件对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条 分学位委员会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分学位委员会议应在2/3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召开。获得到会委员2/3以上赞同票的申请人取得专硕指导教师候选人资格。
第十一条 分学位委员会将候选人名单及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复审、汇总后报校学位委员会。
第十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批准新增硕士学位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应在2/3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召开,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获得2/3以上赞同票的候选人为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内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名单应公示七天。对存在异议的申请人,由研究生院调查核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三章 聘 任
第十四条 凡新选聘校内指导教师,由学校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三年。
第十五条 在外校已获得专硕指导教师资格后调入我校的,由原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后可直接获得该专业专硕指导教师资格,聘期三年。如申请其他专业的专硕指导教师资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章 责任与权利
第十六条 校内指导教师的责任
(一)熟悉专硕培养的各个环节,执行学校相关文件及规定,认真履行导师义务,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
(二)专硕导师应承担一定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专题讲座、实践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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