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方案福利手册178-FESCO广州对外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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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SCO 广州地区外服行业雇员2014年度 意外保险方案福利手册1 Employee lnsurance Benefit Handbook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18至65周岁的雇员可作为被保险人,由雇员所在人事服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雇员保险福利须知 广州对外服务行业为保障雇员的利益,特为您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了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现将保障内容及索赔程序介绍如下: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8号时代广场东座10楼 邮政编码:510620 客服代表:020-传真电话:02038910812 特别提示: 为使您清楚地了解并顺利地享受保险福利,请您仔细阅读本手册全部内容,若您对本手册的说明和解释发生疑问,请您联系本公司服务人员。 本手册仅为保险年度雇员保险福利介绍及索赔的指引,如与条款规定有冲突,以《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条款》、《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及其特别约定为准。 本手册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一、保障利益 ★ 保障利益 1、人身意外保险金额:(全球范围有效) 被保险人每年为人民币100,000元/人; 个别被保险人可增加投保人身保险金额,其保险金额以保单、批单上的金额为准。 2、附加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中国大陆境内有效) 被保险人每年为人民币10,000元/人; 3、附加意外住院定额给付责任金额:(中国大陆境内有效) 被保险人的定额给付金为人民币50元/日,每年最高180日。 本公司有权对原合同续约时的费率、承保条件等进行变更,以本公司出具的核保决定通知书内容为准。 二、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意外Ⅲ度烧伤责任 ※ 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意外Ⅲ度烧伤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享有以下保障: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年第10号(总第97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工伤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如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意外Ⅲ度烧伤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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