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产技术管理和产科建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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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技术管理和产科建设

助产技术管理与产科建设 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 傅 平 前 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落实“两纲”妇幼卫生指标,进一步降低我省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2005年6月省卫生厅颁发了《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确保母婴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前 言 助产技术的概念 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适用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 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需要实施必须的特殊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必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 严格执行《山东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科并发症。 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严格控制院内感染。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努力掌握助产新知识、新技术。 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检查产科医务人员接诊记录、转诊记录、查房记录、产科抢救记录及病例讨论记录等。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加强途中监护,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基本条件 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资格; 经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儿的经历; 掌握有关助产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和助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及技术; 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助产技术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1、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基本条件 房屋设施、设备、急救基本药品、人员要求、产科技术、规章制度六个方面,制定了一级、二级、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标准。 2、分娩区的消毒管理规定 布局与管理、接生和手术的预防措施、分娩区的清洁卫生、建立消毒管理制度做出了规定。 3、开展剖宫产手术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人员(手术医师、麻醉师、手术护士)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条件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符合《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职责 一级助产机构承担正常分娩的助产工作,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级和三级助产机构承担正常和高危孕产妇的助产工作,接受高危孕产妇转诊,对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 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负责辖区内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 承担辖区内从事助产技术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病例的入户调查,指导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做好高危孕产妇的随访工作;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 收集、汇总、分析辖区内助产技术有关信息,并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制定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基本条件;颁布有关助产技术规范; 定期公布全省产科质量信息; 对违反《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定期公布全市产科质量信息; 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急救和转诊工作; 对违反《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负责对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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