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破产法--财务会计法律和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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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破产法--财务会计法律和法规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破产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5.企业破产法是实体与程序结合的法律。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受理 (二)通知和公告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三)债权申报的要求 (四)受理破产案件的效力 第四节 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 三、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置和选任 (三)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的申请和重整保护期 (一)重整的申请 (二)重整保护期 (三)重整保护期对债务人的特殊规定 (四)重整程序终止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二、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一)重整计划的制订者 (二)重整计划的提交 (三)重整计划的批准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重整计划的约束力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权 (三)对执行的监督 (四)执行完毕 (五)重整计划的终止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四、和解 (一)和解申请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 (三)和解协议的生效 (四)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六节 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条件 (二)破产宣告的情形 (三)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实训课堂: * * 第六章 破产法 第六章 破产法 学 习 目 标 ⒈ 理解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债权的申报、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的有关规定; 3.理解和掌握重整计划与和解的相关内容。 4.掌握破产宣告和清算、破产财产、取回权、撤销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破产分配等规定; 5.了解破产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 第四节 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第六节 破产清算 第六章 破产法 引导案例 2007年某市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尚存: 1、流动资金70万元。2、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3、租借的设备,计价18万元。4、厂房估价90万元,已经抵押给一个债权人。现在问:1、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2、租借的设备如何处理?3、已经抵押的厂房如何处理?4、破产财产包括哪些? 第六章 破产法 【解析】1、该公司可以申请破产。《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了企业破产的原因,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2、租借的设备,由出借人取回。《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3、已经抵押的厂房,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依破产程序,而从厂房价值中优先受偿。当厂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应当归还破产财产。其价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不足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通过清算分配程序受偿。4、破产财产包括:流动资金70万元、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如果有剩余,也属于破产财产。 第六章 破产法 一、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向各债权人清偿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重整以延缓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条件,是人民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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