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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 第十二章 国有资产收入和非税收入

第一节 国有资产收入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与收益分配制度 第三节 政府收费收入 第四节 政府性基金收入 一、国有资产收入的概念 (一)国有资产的层次性(广义、中义、狭义) 中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包括国家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国有资源。 (二)国有资产收入的界定 指政府凭借财产权力从企业的经营收入中获得的财政收入。 二、国有经济收入 (一)国有经济的概念 国有经济,是为了实行宏观经济调控、服务社会公益,由国家(政府)出资,直接设立国有独资企业,或控股、参股设立企业,并由国家直接或间接经营管理的一种经济形式。 (二)国有经济收入的形式 1.经营性收入 指国有企业已上缴利润、股利、租金、承包费等形式形成的收入。 2.产权转让收入 主要包括通过国有资产转让、出售、拍卖、兼并等方式所取得的产权转让收入,以及国有资产使用权转让而取得的使用权转让收入。 三、国家金融资产收入 (一)国家金融资产的表现形式 1.直接投资于重点金融企业形成的股权性资产 2.利用外汇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性资产 (二)国家金融资产的分布 1.国有独资金融公司 2.国家控股金融公司 3.国家持股金融公司 4.中国投资公司对外投资性股权 (三)国家金融资产收入的管理 四、国有资源收入 (一)国有资源的概念 (二)国有资源收入的内容及形式 1.国有资源收入的内容 2.国有资源的经营形式 3.国有资源的收入形式: 直接分配利润;按股分红;收取管理费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变迁 1.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949-1978) 2.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准备阶段(1978-1988) 3.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阶段(1988-2001) 4.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新阶段(2002至今)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与收益分配制度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内容 管人;管事;管资产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三层架构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它是国务院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拥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 2.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包括国资委所属的各种投资公司、控股公司、股份公司,企业集团核心公司等 3.基层企业 二、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制度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制度 (1949-1978) (二)改革开放初期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的探索(1978-1985) 1.实行企业基金制度 2.实行利润留成制度 3.第一步利改税 4.第二步利改税 (三)承包制和税利分流(1986-1993) 1.含税承包制 2.税利分流 (四)税制改革与取消利润上缴(1994-2007) 1993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统一税种;(2)统一税率;(3)统一计税标准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制度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1)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2)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4)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下称《收益收取办法》)对利润上缴和分红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收益收取办法 》规定,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1.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2.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收益收取办法 》规定,中央企业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申报。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收益收取办法 》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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