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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押前约谈机制完善
浅谈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押前约谈机制完善
【摘要】作为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一项创新之举,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押前约谈机制能及时有效地纠正自侦部门办案中的违法违规情形,遏制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滥用,促进文明规范执法。通过考察新余检察机关对押前约谈机制的探索,文章提出要明确厘定约谈人员职权的界限,全面统一规定约谈的内容,规范约谈程序等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 内部监督 押前约谈 新余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押前约谈制度,是指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自侦部门结束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行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与嫌疑人就办案人员执法行为是否文明规范、有无违法违纪情形等进行谈话的一项内部监督工作机制。作为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一项探索,该项机制在新余检察机关两年多来的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和总结。
新余检察实践中的押前约谈机制探索
自2010年开始,新余市逐步推行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押前约谈制度,出台了《纪检监察人员约谈羁押前职务犯罪嫌疑人实施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约谈对象、约谈时间、约谈内容、纠正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该制度运行至今,全市检察机关共对102名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进行了押前约谈,占同期立案总人数126人的81%。约谈机制实施以来,在三个方面发挥了比较突出的作用,体现为“三个有效”:
第一,有效纠正了执法办案中的一些违规行为,消除了一批办案安全隐患。经统计,全市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约谈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20余次,书面整改意见3次,均被自侦部门采纳。如在约谈中发现,办案人员为防止调查对象自杀自残,较为普遍地采取不让调查对象刷牙洗漱的做法。市院监察处对此提出了要区分对象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准许刷牙洗漱的意见,得到了办案部门的采纳,提高了人性化办案水平。第二,有效增强了办案人员文明规范执法意识。押前约谈制度的推行,使纪检监察的监督变得迅速而及时,促使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违法违纪办案成本之高,被查处将变得不可避免。从统计数据看,2010年以来,约谈中发现违规情形数量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第三,有效促进了执法办案质量的提高,推进执法办案进一步规范化。从2012年对27名职务犯罪嫌疑人约谈情况来看,约谈对象普遍反映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感到满意,认为办案人员能依法依规办事,满意率达92.6%。2011年来,全市两级检察院全部实现了职务犯罪案件撤案率为零、不起诉率为零、无罪判决率为零的“三零”效果。
当然,新余市在推行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押前约谈制度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对开展押前约谈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一方面,个别办案单位和人员有抵触情绪。一些办案人员甚至是个别部门负责人认为该项机制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过分强调监督制约会给办案增加麻烦,不利于查办案件。另一方面,纪检监察人员本身有思想顾虑。他们认为上级检察机关相关规定中并未作硬性规定,担心工作开展于法无据。第二,约谈人员职权范围有待界定。在开展约谈工作过程中,约谈人员容易陷入三种误区:一是过度参与办案,片面地理解监督的内涵,以为对案件参与程度越深,对违法办案的制约力度就越大,甚至出现了少数约谈人员和侦查人员一起参与案件具体办理的情况。二是约谈内容跑题,谈话的内容不能紧紧围绕约谈目的,跨越了约谈所需了解内容的边界,对约谈所不需要了解的东西关注过多,如向约谈对象了解案情、打探案件背景等情况时有发生。三是过于注重配合,丧失独立地位,忽略了对自侦部门的监督制约,以是否有利于侦查部门为标准,对嫌疑人反映的问题进行选择性记录,有利的就详细记录,不利的则含糊记录甚至不予记录,沦为办案部门的配角,导致约谈沦为形式。第三,约谈内容参差不齐,片面笼统。实践中,约谈人员对约谈内容的把握并不一致,有的约谈缺乏针对性和目的性,未能突出约谈重点。第四,约谈程序亟需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少数约谈人员纪律观念不强,导致约谈人员本身存在明显违规行为;约谈人员问话用语的采用随意性较大,致使约谈没能取到应有效果;普遍存在收集证据不全面的情况,证据种类单一片面。
对完善押前约谈制度的几点思考
要明确厘定约谈人员职权的界限。约谈人员与办案人员之间,无疑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在处理这种关系时,笔者认为,约谈人员应始终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参与不干预。参与程度必须以监督所需为限,要确保“到位但不越位,监督但不包办”,不干预案件的具体办理,不代替办案部门从事侦查工作,不随意对办案方式、方法和策略等发表意见。二是就纪不说法。对于案件办理有关的事项要主动回避,即“该谈的要谈透彻,不该谈的只字不提”。约谈时不过问案情,不谈论嫌疑人情况,不打探案件背景。三是服务不随从。约谈人员与办案人员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案件得到公正、优质的查处,但是约谈人员服务办案必须建立在超然独立的地位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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