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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模式阻力因素分析
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模式阻力因素分析
[摘 要]在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模式中,各治理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和规则,当生态环境问题变得异常复杂,而彼此间的职责又不明确时,会造成多元共治关系失效,给多元共治模式有效运行带来阻力。一般来说,构建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关键在于客观公正地分析各个阻力因素的来源和强弱。
[关键词]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模式;阻力因素
[中图分类号]D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848(2012)04-0095-07
[作者简介]田千山(1982—),男,苗族,湖南麻阳人,中共韶关市委党校党建教研室讲师、副主任,主要从事地方政府公共政策研究。(广东韶关 512026)
[基金项目]广东省党校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生态环境的多元共治模式与运行机制研究”(11GL04)的阶段性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当人们还在享受着改革开放以来宏观经济的快速增长、物质财富的巨大积累带来的进步之时,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的利剑一般高悬于头顶。它以一种更为隐敝的方式对人类的文明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的存在性威胁。以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者雷切尔·卡尔逊(Rachel Carson,或译为卡森)女士的著作《寂静的春天》一书的出版为起点,生态环境治理日益成为一门“显学”,研究者众多,成果也颇丰。相比于国外,国内学者对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但也不乏一些精品力作。由于学者们的理论基础与研究视角存在差异,使得研究结论也不尽相同,但“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显然已在学术界达成共识。所谓生态环境的多元共治模式,是指政府、市场、公众及社会其他主体能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分工、合作、协商等方式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其中,生态环境的多元主体治理如何有效整合、协调联动、并形成合力,成为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绩效的关键。然而,在理论上认为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模式,在实践层面却举步维艰,两者严重脱节。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究竟是什么样的阻力因素导致这一结果,以便通过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运行机制,减少阻力的制约,使生态环境的多元共治模式得以顺???推行并富有成效。
二、阻力因素分析
生态环境的多元共治模式,得益于政府、市场、社会等治理主体间的协商合作。但治理主体多元也意味着利益多元,因为每一个治理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和规划;加之生态环境问题本身就复杂异常,特别是对于一些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由于职责不明确,往往造成多元主体间协商合作关系的失调、失效,反而给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带来阻力和障碍。一般而言,这些阻力主要来自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如府际间、政企间、政社间等)的利益博弈,来自多元治理主体间的信息障碍,以及多元治理主体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治理结构失效和本身的制度滞后等。
(一)利益博弈
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治理其实也是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而公共利益不可能由单一的主体来代表和界定。因此,生态环境的治理主体必然要求是多元化的。这些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如果不能有效协调各主体间的关系,会导致它们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展开博弈。
1.府际间的利益博弈
“府际关系”是指“国内各级政府间和各地区政府间的关系,它包含纵向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关系、地方各级政府间关系和横向的各地区政府间关系。”①基于这一认识,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府际间的利益博弈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种:一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目前,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命令—服从”关系,而是代表不同利益的博弈主体,尽管彼此间的目标存在一致性,但差异性也不可避免。这是因为,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态度相对中央政府来说要复杂得多。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力图实现区域利益的最大化,经济发展自然是第一位的;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是中央政策的贯彻执行者,对于中央所强调的经济与社会的全局性、发展与环境的协调性等问题,表现出极度的纠结心理,往往一些地方会以获取局部利益、短期利益为行动指南。二是各地区政府间的利益博弈。由于行政区域的划分,使得一些结构复杂、范围广阔的环境资源(如森林、河流等)被人为地分割,并实施行政区域属地管理。从全国范围来看,任何地方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进行都意味着国家整体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但在地方政府层面则不尽然,因为相对于邻近地区,本地生态环境的治理效应存在溢出的可能,从成本角度考虑,其理性的选择就是减少该公共产品的供给。
2.政企间的利益博弈
当企业处于一个没有政府监管、市场高度自由的环境下,企业对于其自身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可以选择治理或不治理,且选择不治理的可能性最大。因为,企业以获取利润最大化为永恒的目标,而治理生态环境污染问题需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且这种行为是长期性和正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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