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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中“将阳”小考
睡虎地秦简中“将阳”小考
[摘要] 通过岳麓秦简与睡虎地秦简的比较研究,发现睡虎地秦简中的“将阳”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游荡”,而是秦汉时期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将阳”就是“将阳亡”的省称,它是相对于“邦亡”、“阑亡”而特定的一种犯罪程度最轻、处罚也最轻的一种逃亡。
[关键词] 将阳;将阳亡;秦汉法律用语
[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1763(2012)05—0005—03
“将阳”一词文献中并不常见,在睡虎地秦简中一共才出现两次,一次出现在《法律答问》中:
不会,治(笞)。未盈卒岁得,以将阳有(又)行治(笞)。今士五甲不会,治(笞)五十;未卒岁而得,治(笞)当驾(加)不?当。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注释曰:“将阳,见《尚书大传》,系叠韵连语。在此意为游荡。参看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未盈卒岁??’以下可能不是律本文。”
其译文曰:“未报到,应笞打,未满一岁被捕获,因游荡罪应再笞打。如士五甲不报到,应笞打五十,未满一岁被捕获,应否加打?应当。” 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按,游荡本身并不是一种犯罪行为,释文称之为“因游荡罪应再笞打”,即把“将阳”解读为“游荡罪”,这是随便增字释文的一种解读,实不足为据。
另一次出现在《封诊式》的“亡自出”爰书中,其文曰:
亡自出。 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五(伍),居某里,以廼二月不识日去亡,毋(无)它坐,今来自出。’·问之,以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将阳亡,三月中逋筑宫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亡五月十日,毋(无)它坐,莫覆问。以甲献典乙相诊,今令乙将之诣论,敢言之。
整理小组的注释曰:“将阳,见《法律答问》‘不会,治(笞)’条。所译的白话文曰:“于二月丙子日游荡逃亡。”①
据此,所谓“将阳”就是“游荡”,而“将阳亡”就是“游荡逃亡”的意思。按,“将阳”一词传世文献少见,仅见于《尚书大传》卷一,其文曰“羲伯之乐舞将阳”,郑玄注:“将阳,言像物之秀实动摇也。”据郑玄的解释,“将阳”乃是一个叠韵联绵词,是羲伯乐舞的一个形容词,是物体摇摆晃荡的样子,故整理小组引申之为游荡。
我们知道,“游荡”是闲得无事、到处走动的一种状态描绘,它与逃亡似乎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关系,而且,逃亡本来是一种躲避现实的藏窜行为,怎么可以“游荡逃亡”呢?因此,我们怀疑,秦律中的“将阳”也许并不是一个一般的表示游荡的形容词,而应该是一个有着特定意义的法律术语。
正在整理中的岳麓秦简中至少已发现了五枚简上有“将阳”一词,且出现了六次,其简文分别是:
1990:男女去,阑亡、将阳,来入之中县道,无少长,舍人室,室主舍者,智(知)其请(情),以律(迁)之。典伍不告,赀典一甲,伍一盾。不智(知)其
1989:不会,笞及除。未盈卒岁而得,以将阳癖;卒岁而得,以阑癖,又行其笞。
1305:繇律曰:□县□……繇戍自□日以上尽券书及署于牒,将阳倍事者亦署之,不从令及繇不当
1945:免奴为主私属,□将阳阑亡者,以将阳、阑亡律论之,复为主私属。
0185:阑亡,盈十二月而得,耐。不盈十二月为将阳,毄城旦舂。
这5条简文,既可补充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的抄写缺失,也可订正其抄写错误,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睡虎地秦简法律文本的本来意义。
湖南大学学报( 社 会 科 学 版 )2012年第5期陈松长:睡虎地秦简中的“将阳”小考
首先,睡虎地秦简中的“未盈卒岁得,以将阳有(又)行治(笞)”这一句是抄掉了“癖;卒岁而得,以阑癖”这几个字,所以读起来比较费解,故整理小组认为:“‘未盈卒岁得’以下可能不是律本文。”岳麓秦简的简文则记载得非常清楚:即未满一年而捕获的话,“以将阳癖”,满一年而捕获的话,“以阑亡癖, 又行其笞”。
两相比较可知,“未盈卒岁得”以下就是律的本文,而且,睡虎地秦简的文字句读还应该在“将阳”后面断开,因为所谓“以将阳”就是 “以将阳癖”的漏抄。“癖”当读为“辟”,辟犹惩罚也。《尚书·君陈》:“辟以止辟,乃辟。”孔传:“刑之而惩止,犯刑者乃刑之。”所谓“以将阳癖”和“以阑癖”,也就是岳麓秦简1945号上所记载的“以将阳、阑亡律论之”的意思。
第二 ,岳麓秦简中的“未盈卒岁而得,以将阳癖;卒岁而得,以阑癖,又行其笞”其意思是说,未满一岁的被捕获,就用将阳的律治罪;满一岁被捕获,就用阑亡的律论处,再加以笞刑。准此,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未卒岁而得,治(笞)当驾(加)不?当”也是误抄或漏抄的结果。因为根据岳麓秦简来看,那未满一岁被捕获时,当加笞刑不?这应该是问对“将阳亡”的处罚,那是不需要加笞刑的,所以《法律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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