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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中问题与对策分析
社会中介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中问题与对策分析
摘 要: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结构深刻调整,新旧思想相互碰撞,利益主体需求日益多元化,政府社会管理事务不断增多的转型期,这一时期社会矛盾凸显,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作为社会治理主体之一的社会中介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尚处在发展阶段,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为提高社会中介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应加强组织自身建设、优化外部环境,以及正确定位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边界。
关键词:社会中介组织;化解社会矛盾;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040-03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把财富蛋糕做大时却忽略了分配蛋糕的公平性问题,由征地拆迁、房价高涨、失业低保等民生问题引起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不断上演。和谐社会绝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和矛盾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并大体实现利益均衡的社会[1]。在我国社会矛盾化解中,政府仍然起到主体性化解作用,政府主要应用行政的、法律的手段,通过信访、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了解、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着社会的安定和谐。然而面对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特殊情况,政府在处理过程中显出一定的不足和不适应,如信访中处理问题效率低下,责任不清,互相推诿;司法诉讼中诉讼费用昂贵、延续时间长、司法力量有限。
作为社会治理主体之一的社会中介组织整合反映民众利益诉求,形成合理有序的利益表达机制,起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沟通协调作用,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以其贴近群众的优势,缓解利益受损者情绪,培养公民互助、容忍的精神,使得矛盾得以缓解;提供专业的社会服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由此,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形成联动机制,相携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一、社会中介组织的现状及不足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社会中介组织功能越完善,市场经济越发达,社会越和谐。我国现阶段社会中介组织发展情况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已形成了一定规模。由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资料,我国社会组织从1988年的4446个发展到2009年的431069个,增长了98.97%,其中社会团体238747个,基金会184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0479个[2]。同时也由于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尚处在发育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有组织自身发展不足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不优的现状,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必将制约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化解社会矛盾作用的发挥。
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化程度都较低。首先,总量不足。双重许可制度和非竞争性原则限制了社会中介组织的准入门槛,许多组织都是未经注册的非法组织,而合法的组织从其组织成员数、活动范围、经费支出等来看,也大多属于小型民间组织,且大多数分布于东部沿海一带和大中型城市中。据北京大学中国社会团体研究中心对北京、浙江两地社团调查发现,1000名以下会员的小型社团占社团总数60%左右。其次,与其他国家相比,人均拥有量严重不足。有关统计表明,我国每万人平均拥有民间组织数量为1.45个,而法国为110.45个,美国为51.79个,巴西为12.66个,印度为10.21个,埃及为2.44个,均高于我国[3]。第三,相对需要帮助的群体,组织数量是有限的。据调查,在48家利益代表类全国性社团中,有27家社团是为优势群体服务的,有17家是为中间群体服务的,只有4家是为弱势群体服务的[3]。由于社会中介组织的组织化程度较低,这就从源头上制约了其化解矛盾作用的发挥,提供社会服务的水平下降,社会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减弱,矛盾产生的可能性就增加。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序的表达,长此以往容易造成矛盾的积压,而利益表达的个体化成本高、效果不理想,使矛盾处于潜伏期。此外,小型社会组织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容易采取一些不法措施获取资源,反而制造了社会矛盾,使得社会中介组织的公信力急剧下降。
自身定位不准确是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一大弊端之一。目前我国大多数社会中介组织是由政府“脱钩改制”而来的,部分组织仍沿用原有的结构、人员、管理方式,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据调查统计,广东省属7201个社会中介组织中,政府创办和隶属政府部门的有3407个,占47.3%;事企业单位创办和隶属事企业单位的有1667个,占23.2%;民间创办的有2127个,占29.5%[4]。也不乏有一些中介组织为了获取生存资源,主动依附政府,处理事务时依靠政府权威,形成行业垄断,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非但不能化解矛盾,反而是对矛盾的一种暂时性掩盖。此外,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体制导致组织运作过程中受行政干涉过多,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缺乏自主权。行政化色彩严重的中介组织一方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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