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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德个人行为与公共生活和谐基石.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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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德个人行为与公共生活和谐基石

社会公德个人行为与公共生活和谐基石   [摘要]现代社会,由于介入公共生活的人员成分复杂,目标和价值追求各异,彼此间的矛盾冲突难以避免。社会公德向个人提示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存在,并强调这种存在的不容忽视性,提升个人对“公共性”的道德认知;通过内化为公众的道德心理标尺,借助舆论的引导和鞭挞功能,评价并调节个人的态度及行为方式;借助社会公德制度化的措施,整合多样化的个人行为和价值取向,引导个人行为与公共生活的和谐有序发展。   [关键词]个人行为 公共生活 社会公德 和谐   [中图分类号]B8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 1539(2012)02-0111—04   一   社会公德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最基本、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如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具有完全生活化的特质。这些简单明确的公德规范直接表现为某种共同的生活态度和行为习惯,它渗透于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层面,在非常宽泛的领域内起作用。社会公德由个体的经验所构成,但它一旦确立和巩固,其客观功能则不以个体的意志为转移。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个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文化符号。社会公德体现着社会成员的普遍意志和公共利益,揭示了人类共同生活的必要性。按照美国法学家富勒的观点,道德可以简单地区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前者是对个人言行的明确而具体的要求,更接近法律规范;后者则是追求个人或社会完美的道德理想。在复杂的社会道德序列中,社会公德属于义务性道德,即个人必须履行的公共生活义务。这种义务建立在经验事实的基础上,是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逐渐完善的,个人对此必须作出积极的回应。它要求个人的公共生活行为不犯错误——恰当而正确地行动。个人履行公共义务不需要表扬,违背了却要遭受道德谴责,甚至接受某些强制性的处罚措施。所以社会公德具有“底线”的性质。而愿望的道德所勾勒出的美好蓝图却不以个体的经验事实为基础,它仅仅是人们向更高道德境界努力的方向。   在公共生活中,社会公德主要以个人行为(习惯)作为调节对象。行为是一个多学科使用的复杂概念。哲学视野???的行为主要指人们在特定条件下实现某种价值目标的活动。以此与动物的行为严格区分开来。人的行为是由理性的人所发出的,统摄认知、情感、意志等诸要素,并通过一定的活动方式表现出来。亚里士多德曾区分了“行为”与“制作”。他说,行为不同于制作,制作的目的存在于制作之外,而行为不是这样,良好的行为本身就是目的。“行为的开始之点,就是行为所为的目的。”这里的“行为”应当是指道德行为。因为在人的所有行为中,唯有道德行为的目的在自身,即道德行为是“为道德而道德”。斯宾塞认为,“道德起源于普遍的行为”,要理解道德行为的意义,就要了解全部行为,包括物理现象、生物现象乃至生物本能的一切行为。对不同的行为者而言,他们对具体境遇的认知不同,情感和意志力各有高低,行为习惯或行为方式必然是多种多样的。即使同一个行为者,在不同时间、地点和环境下,其行为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别。人的行为所具有的高度复杂性,导致对行为进行科学解释的难度。   人是用思想和行为塑造世界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把这个理论用于对人的行为的分析,我们认为,唯有将人的行为置于社会关系之中,把人看作个体价值观和外在环境等诸多变量的产物,才能理解行为表现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尽管行为由人的意识所支配,而意识不是主观自生的,它根源于外部世界,是对外部世界的主观反映,因此,本文对行为的分析研究,并不是将其简单还原为心理问题,当作单纯的内在体验来对待,而是从人与环境的复杂关联中,把握行为的发生及其意义。与动物的所谓“行为”不同,人的行为的差异性和可塑性为人们有意识地调控行为奠定了基础。社会公德对行为的调控主要是向行为者提出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的具体要求。“作为”大多属于肯定性要求;“不作为”则是否定性要求。当需要“作为”时而“不作为”,或不应当“作为”时却故意“作为”,都是违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为,从而应给予道德上的恶的评判。社会公德就是通过评价、命令、教导、示范等方式,划定行为之合理与不合理的界限,告诉人们如何做某些事、行为的手段和途径是否正当等,以此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培养人们良好的行为习惯(方式),实现个人行为与公共生活的和谐发展。   二   个人行为与公共生活的关系是个普遍性问题。无论什么时代,公共生活都有着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功能——满足人们对某种意义或价值的追寻。在现代社会,由于介入公共生活的人员成分日益复杂,具体目标和价值追求各不相同,为保证人们在追求各自利益和幸福的同时,避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参与公共生活必须是一个守规则的有序的过程。然而,个人行为要受到其认知、态度、习惯甚至情感等诸多变量的影响,以独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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