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与利益平衡考量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与利益平衡考量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对网络作品的高效、快捷、低成本的使用,让广大网民欲罢不能,但由此产生的著作权管理问题显而易见。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平衡进行考量,寻求利益主体间的“配合适宜”的平衡点。最大限度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满足人民群众使用作品的正常需求。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集体管理;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101(2012)01-0106-03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对网络作品的高效、快捷、低成本的使用,让广大网民欲罢不能,但由此产生的著作权管理问题显而易见。网络中本身的海量作品就要依靠许多单一的网络素材构成,面对如此巨大的作者海洋,如何取得作者的一一授权是个大问题。同时,面对越演越烈的非法上传、下载、转载等网络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很难依靠一己之力在网络这个大环境中继续控制其作品的传播与使用。2005年3月1日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为此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作品使用权的管理权的授权时,就会尽最大可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即使在著作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品被网站法定许可使用,也可以通过该组织获得转收来的使用报酬。这不仅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照顾到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并且提高了作品传播的速度,有利于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当然,文中所指的利益平衡也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平衡,即只要利益主体间的平衡达到“配合适宜”,而不是要求他们达到利益的均等或相等。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网络的大信息量就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如果任何形式的使用都要受到限制,就会损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的活力。为了确保公众对网络作品的适当接近,《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制度。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的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主要方面得以顺利实现。作为著作权制度的精髓,在著作权制度中起到了重要的杠杆作用,使得网络这个人类科技文明的成果成为社会的福祉,并为社会创新、进步扫清了法律障碍。同时,对网络著作权的限制,是权利人必须为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作出的符合网络技术特点的权利让渡。
网络作品使用者在合理使用的形式外得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一定数额的使用费,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却不能因此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否则便会阻碍对网络中具有创造性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为此,《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用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保证了集体管理组织的正常运营。虽然大多数国家的多数集体管理组织是以其管理收入作为其生存的基础,但是,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是集体管理组织的共同点。例如,英国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PRS)的章程明确规定:该组织为公益性机构。再如德国、日本的有关法律条文中也规定:集体管理组织“不以赢利为目的”。
即便“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庞大的使用费中抽取的管理费应该也是不小的数目,在扣除日常运营成本后还会有不少盈余,如何使用这些资金并返利于民,则是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在此,我们是否可以效仿我国香港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某些方式,如,香港的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CASH)是成立时间最长、规模最大且运营状况最好的,其2004年的收益超过一亿港币。这为其积极参与各种公益慈善服务活动提供了经济基础。当年,该组织拨款223.03万港币赞助、推广本地音乐活动,主要赞助项目包括:(1)赞助音乐会/演出,比如“音乐新文化2004”、“音乐新~代2004”、“紫荆音乐会2004”等;(2)赞助音乐比赛/奖项,比如“第十六届CASH流行曲创作大赛”、“2003/2004学校音乐创艺展”、“2004CASH全球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