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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件法律规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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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件法律规制

虚假诉讼案件法律规制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738(2012)02003204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交往活动的日益频繁,社会法制观念的加强,依法维权成为人们的主导思想。在人们越来越多地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的背后,某些利用诉权达到不法目的的现象也层出不穷,以虚假诉讼现象尤为突出。它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原本就短缺的司法资源,还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容易引发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危机。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虚假诉讼问题也进行了不少探讨,本文从司法机关在处置虚假诉讼案件中遇到的法律困境入手,提出相应的对策,以维护司法公正。   一、虚假诉讼概述   虚假诉讼简单地说,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采取欺骗手段,隐瞒事实真相,使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文书,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不同于恶意诉讼,后者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诉讼目的是不正当的,而仍然诉请保护,以致不正当诉讼发生,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虚假诉讼的定义,理论界和实务界说法不一。以司法界对虚假诉讼的定义为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将虚假诉讼定义为“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正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将虚假诉讼定义为“当事人之间或与他人恶意串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虚构案件事实,伪造诉讼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顾名思义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就其可能发生的诉讼阶段而言,包括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当事人在主观上多为故意,并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行为方式上多采取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等手段,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得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文书,其实质是通过合???的诉讼形式获取非法利益,是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表现。实践中,虚假诉讼主要呈现出四种形式,一是利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选择不同的法院管辖,以避免同一法院对于涉及同一当事人案件的关联性审查,降低被发现的风险;二是诉讼主体的虚假,通过伪造诉讼主体身份或者资格,使已丧失或不具备诉讼资格的主体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三是案件基本事实虚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是作出不利于被害人的自认;四是伪造关键证据,通过向法院提供伪造的涉及案件基本事实关键性证据,影响实体判决结果。   二、当前处置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困境   虚假诉讼案件的危害不言而喻,近年来也呈现上升趋势。根据统计,截至2008年5月份,浙江省已经法院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达107件,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虽然没有具体数据,但肯定不在少数。2010年全年,杭州市两级检察院已发现和受理虚假诉讼举报线索35件。各地司法机关已经认识到虚假诉讼案件的严重危害,并出台相应的措施积极应对,但是效果不佳,究其原因,是当前司法机关在处置虚假诉讼案件中遇到一些困境,包括立法困境和司法困境。   1.立法困境   对于涉及虚假诉讼案件的处置,在处置手段上是民事制裁和刑事处罚,但是无论那种手段,惩罚力度都明显不足,并且相互缺乏衔接性,由此造成违法成本低,成为虚假诉讼得以蔓延的重要因素。   (1)在民事责任承担上,我国民事实体法对虚假诉讼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虚假诉讼是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表现,应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英国侵权行为法将虚假诉讼列为侵权之诉,赋予受害人诉权\[1\]。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对虚假诉讼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根据该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并得到赔偿。但由于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是普通公民的权利还是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在理论上依然存在很大的争议,法律也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能否要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尚无定论,司法实践中以侵权之诉获得赔偿的成功案例也较为少见。在程序法方面,法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拖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诉讼者,可处以100法郎至100 00法郎的民事罚款。英国的《民事诉讼规则》规定,案情声明滥用法律诉讼程序,或者可能阻碍诉讼程序公正进行的,法院可撤销声明\[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的后果之一是被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因此而承担的诉讼费用可能远远低于对方当事人的付出,无所谓制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在数额上虽然有所提高,对个人的罚款额从1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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