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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敕修百丈清规》法律属性与法律关系
论《敕修百丈清规》法律属性与法律关系
摘要:清规是中国佛教创制的组织管理制度,而《敕修百丈清规》是佛教清规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一部文献。该清规由国家授权编撰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因此其属性与以前的佛教清规完全不同,已经从佛教组织的自制规约上升为国家的宗教法规,其内容涉及多种宗教法律关系,并设定了很多新的宗教权利、义务关系,对其后的佛教组织管理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
关键词:佛教戒律;《敕修百丈清规》;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B9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2)05-0119-06
一、从《禅门规式》到《敕修百丈清规》
(一)《禅门规式》开启了中国佛教创制清规的先河
印度佛教只有戒律而没有清规,清规是中国佛教创制的一套僧团组织管理制度。印度佛教用来管理僧团的是一套系统的佛教戒律制度,这些戒律制度大多数也传译到了中国,但由于其内容是依据古代印度当时社会条件制定的,因此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时代性。在佛教传人中国的早期,中国佛教界也是以佛教戒律制度作为僧团组织的管理制度,但随着佛教在中国的进一步传播和僧团的不断地扩大,这套佛教戒律制度的局限性就越来越明显,僧团组织管理制度的建设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对此,中国佛教内部出现了两种解决思路,一种思路是以道宣为代表的律宗僧人,他们通过对原有佛教戒律制度进行改良和变通解释的方式,使其进一步满足中国佛教的需求,并因此形成了中国佛教新的宗派——律宗。另一种思路是以怀海为代表的禅宗僧人,他们以佛教戒律精神为指导,吸收了中国儒家礼仪文化的元素,结合中国国情重新创制了一套僧团组织管理制度,这就是禅宗的丛林清规。由于第一部禅宗清规——《禅门规式》是唐代江西百丈山的怀海禅师所创制,因此后人又将“百丈清规”作为禅宗清规的别称。
印度佛教戒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戒律”和“捷度”两个方面,其中“戒律”部分主要规定了僧众的禁止性行为,即“止持”;“捷度”部分则主要规定了僧众集体生活中应该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即“作持”。中国佛教禅宗对佛教中原有的“戒律”部分依然保留,但对其中的“捷度”部分则以自制的清规取而代之。禅宗清规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与固有的佛教戒律制度比较而言,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和改进:
(1)清规倡导的不弃不局、因时因地制宜的立规原则,打破了印度佛教界遵循的“若佛先所不制,今不应制,佛先所制,今不应却,应随佛所制而学”的原则。
(2)清规确立了以住持为核心,两序为辅助的组织管理模式,“使寺院僧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隋唐以三纲管理寺院,便形成了寺主、上座、都维那互相牵制的格局。凡重大寺务,三纲共同协议,一者持异,事即难成。唐后期以住持为禅苑僧首,宋以来各寺院渐次废三纲而置住持,便形成了住持独尊的局面。”
(3)清规规定“行普请法,上下均力也”。普请就是要求僧众共同参加生产劳动,这是禅宗丛林清规中最具特色的制度。印度佛教明确禁止僧人从事掘地和教他人掘地等生产活动,因为这种行为会伤害其他生命而遭到社会大众的讥嫌,故设定此戒。但是对这种以慈悲为怀的戒律制度的遵守在中国却使僧众遭受了“不劳而食”指责,禅宗清规最终选择了突破和放弃,明确规定僧众应当从事生产劳动。
(4)清规确立的众僧平等、戒腊为据的原则,对当时中国佛教界具有很大的冲击力。因为在南北朝时期,中国佛教就已经是“各级僧官高踞于教团和寺院的上层,成为披着袈裟的封建统治阶级,……下层僧众则成为教团的农奴”。因此清规规定“所裒学众,无多少,无高下,尽入僧堂中,依夏次安排”,确立的依受戒年龄确定僧人先后位次的原则,既是对佛教精神本源的回归,也是对当时中国佛教中不良现象的纠正。
(5)吸收儒家文化理念,将表达“忠孝”的佛事仪式常规化,并借鉴儒家礼仪文化,创制了佛教的“茶汤礼仪”,作为佛教组织管理的主要形式。
(二)《敕修百丈清规》颁行是佛教清规编撰史上的一次高峰
由于禅宗清规是以当时中国的国情为基础,并结合佛教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寺院管理制度,更加符合中国佛教寺院组织管理的实际需要,因此在全国很快得到了推广适用,成为当时禅宗寺院最主要的管理制度。唐末五代以后,中国佛教逐渐形成了禅宗一家独大的局面,禅宗清规也随着成为中国佛教内部适用最广泛的管理制度,甚至其他宗派的寺院也逐渐开始借鉴禅宗清规的模式制定其管理制度。
到了宋代,随着禅宗的进一步发展,禅宗丛林寺院在全国分布的范围越来越广,寺院规模越来越大,寺院经济越来越发达,禅宗内部新兴门派不断出现,《禅门规式》逐渐显露出了其自身的时代局限性。于是,各地丛林寺院对《禅门规式》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适和损益。北宋时期,《禅门规式》的最初版本已经佚失,但大同小异的各种版本的《百丈清规》仍然流传适用。北宋景德元年(1004),杨亿奉诏参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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