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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能源宪章条约》过境争端解决机制
论《能源宪章条约》过境争端解决机制
摘要:《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简称ECT)中的能源过境制度是该条约最引人注目的,它的建立存在着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ECT的第7条第7款和《有关过境争端的调解行为规则》构成过境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该机制具有创新性,但同时也带有无法避免的局限性,对该机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目前中国在解决能源过境争端时,可以借鉴ECT的过境争端解决机制,但同时也要考虑过境争端中的政治因素。
关键词:《能源宪章条约》;《有关过境争端的调解行为规则》;能源过境;过境争端
作者简介:白中红,暨南大学珠海校区讲师,法学博士(广东珠海519070)
能源的生产与消费中心的分离,使得全球的能源消费与生产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能源市场越来越具有全球性。能源过境运输已经成为能源供应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世界能源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解决能源国际过境运输问题的程度。因此,1998年生效的《能源宪章条约》将能源过境列为其主要内容之一,并且还专门设置了一套过境争端解决机制来予以保障。《能源宪章条约》被认为是“目前有关能源过境问题的主要的规则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因此,研究《能源宪章条约》的过境争端解决机制,对于解决各种能源过境争端,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能源宪章条约》过境制度建立的基础
能源过境制度被认为是《能源宪章条约》的一大创新,同时也是吸引成员国与非成员国的一大亮点。但“过境”这一概念自国家产生起就一直存在,它是国家交往与合作不可或缺的内容。早在17世纪时,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就提出,只要不对过境国产生危害,国家间的过境应该成为一项普遍的权利。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劳特派特也指出,过境是国家间交往的需要。习惯国际法承认国家间为贸易、旅行和商业往来而行使的无害通过的权利,这是国家间相互依赖的直接结果。然而,过境涉及到过境国的领土主权,过境国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可以征收过境税,也可以拒绝或限制其领土上的过境运输,甚至可以中断原先允许的过境通行。是否允???他国国民或商品过境,主要还要取决于过境国的意愿。因而,过境自由只能是一种相对的自由,它需要国家之间通过条约或者习惯来赋予。
第一个将过境制度运用到国际实践中的国际条约是1921年《巴塞罗那过境自由公约与规约》(Barcelona Con—vention and Statute on Freedom of Transit)。该规约第1条指出:“如果在处于某一缔约国主权或权力之下的领土内的通过只是整个行程的一部分,且始发地或目的地均位于过境所穿越的国家境外……都将视为在该领土过境”。它还规定了“非歧视原则”(第2、3、4条)、“合理的过境关税”(第4条)以及“不违背协议规定,除非出现了影响过境国安全或关键利益的紧急情况”(第7条)。该规约是有关过境的第一个公约,具有习惯国际法的地位,该规约是有关一般过境权的主要法律渊源。
关于过境的另一个重要的条款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5条。该条第1款指出,“过境运输是指经由一缔约国的领土通过……只要通过的路程是全部运程的一部分,而运输的起点和终点又在运输所经的缔约国的领土以外”,第2款规定了缔约国非歧视的义务;第5款规定在有关过境的费用、条例和手续方面的“最惠国待遇条款”。1994年的GATT对第5条未作任何修改。
由于《巴塞罗那过境自由公约与规约》针对的是铁路和国际水运,但目前能源产品如石油、天然气越来越多地通过管道来进行运输。对于通过管道来运输的能源过境来说,该公约根本不适用,而且该公约是关于一般的过境问题的多边条约,对于能源过境这一特殊的过境问题也明显缺乏针对性。而对于GATT第5条是否适用于能源过境问题还存在着争论。有学者认为,GATT第5条应该涵盖了能源的过境问题,能源也应当包含在该条所列的商品中,但这种观点缺乏具体的解释,也没有得到国家实践的明确支持。即使GATT适用于能源过境问题,其中的过境条款规定很不详细,根本无法解决能源领域复杂的过境问题。《巴塞罗那过境自由公约与规约》的一般性与GATT的模糊性,促使《能源宪章条约》这一专门针对能源领域的条约必须对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这两个条约为《能源宪章条约》的过境条款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能源过境对能源生产国、消费国与过境国如此重要,通过多边条约的方式对过境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也是来自现实的要求。能源投资、贸易、过境等问题本是能源价值链上相互紧密联系的环节,如果在《能源宪章条约》这个能源领域专门的条约里仅仅规定投资和贸易问题,而对于能源过境问题不予规定,能源价值链就显得不完整,从而可能会导致能源投资和能源贸易不能顺利进行。因此,在ECT中同时对能源过境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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