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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无效司法审查原则和范围
论专利无效司法审查原则和范围
摘要:从国际法角度对专利无效司法审查问题进行探讨,并通过案例分析、法理分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角度分析,研究发现:专利无效司法审查是法院的职权范围,应遵循合法审查的原则,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在实体方面的审查结果,可以根据案情直接作出专利无效或有效的判决;在程序方面,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撤销原审查决定、撤销原审查决定并责令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或维持审查决定的判决或裁定。
关键词:司法审查;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侵权;专利复审;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6116(2012)04-0098-06
对于专利无效司法审查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专利无效司法审查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也一直是学者们探讨的热点。归纳起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三个:其一,法院能否直接判决专利权的效力;其二,专利无效案件司法审查的原则;其三,专利无效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
一、专利无效司法审查的判决争议、原则和范围综述
(一)关于法院能否直接判决专利权的效力问题
在人民法院再审理专利无效行政案件时,经过审查发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被撤销,且撤销后专利权明显应当被宣告无效、部分有效、全部维持有效的情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在判决书主文中直接对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做出判决”是近几年来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较有争议的一个问题。
1.赞成观点及理由
对于赞成法院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做出对专利权效力判断的学者主要有以下理由:其一,法院直接判决专利权的效力符合司法救济的效益原则,有利于节约行政、司法资源;其二,有利于协调判决主文同判决理由的关系,维持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其三,有利于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其四,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其五,从专利权是一种私权的角度考虑,对私权之有无和归属的判断,应当属于司法权行使的职能,法院直接判决专利权的效力并没有损害当事人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权益,而且切中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节约了其处理纠纷的??间。
2.反对观点及理由
反对法院直接判决专利权效力的学者主要理由如下:其一,法院直接判决专利权效力的判决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其二,法院直接判决专利权的效力会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其三,在处理专业问题上行政机关具有优势条件,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虽然有监督制约的职能,但通常应当尊重和支持专业行政机关得出的结论;其四,法院直接判决专利权的效力后如何执行判决也面临操作上的困难,如果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再作出一次决定重新宣告一次,等于同一专利被两次宣告无效,如果直接将生效判决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而不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名义,则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未执行判决,有损法律权威;其五,法院直接判决专利权的效力将使当事人尤其是专利权人失去两级程序救济的机会,也会导致无效请求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撤回其请求的撤诉权丧失。
3.其他观点及见解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对法院能否以及如何在判决中对专利效力进行判定,除涉及现行法律规定外,有必要继续进行深入研究论证。此外,为了解决循环诉讼问题,一些学者认为,法院无需在主文中对专利是否无效做出判断,对于法院作出判决后专利权的效力问题,可以通过正确理解法院的判决得到很好的处理,主要表现如下。
(1)对于法院判决作出维持的无效行政判决,涉案专利的状况按照无效决定执行,法院无需再在判决中重复表述,专利复审委仅公告判决即为执行了判决。
(2)对于法院判决撤销专利无效决定的情况,撤销行政决定是将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指向的)对象恢复到行政决定作出前的状态,行政决定被撤销后,其行政决定的结果自然归于无效,法院的终审判决对该行政纠纷划上了句号。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无需主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仅执行法院判决即可。如公告判决结果等,这种判决有两种情况,其一,如果原专利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是有效的,即符合专利法授予专利的实质要件,则判决撤销专利无效决定,就等于恢复到专利无效决定前的状况,即专利权继续有效;其二,如果原专利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法院经过实质审查认为专利权应当无效,作出了判决撤销原无效决定,就可以理解为原涉案专利被宣告了无效,专利复审委直接公告判决结果即可。
(3)当法院判决撤销原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并判决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无效审查决定的情况。复审委直接对涉案专利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新的决定,该新的决定不应与原决定冲突,当事人也无需再提出无效审查申请。
(二)关于专利无效案件司法审查的原则
学者普遍认为,在目前的行政诉讼模式下,法院对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其中,对“三性”(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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