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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合作社与新农村建设三维契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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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合作社与新农村建设三维契合

论农民合作社与新农村建设三维契合   摘要: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国家关于新农村建设政策体系中的重要议题,但农民合作社并非因国家的政策导向而自取其功,更非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异己力量而强加于它,而是与新农村建设具有内在的契合性,此契合性主要体现于三个维度:一是功用的相辅性,即农民合作社对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新农村建设为农民合作社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二是目标的趋同性,即二者都起因于农民的利益严重受损,其发展的根本目标都在于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三是路径的统合性,表现在二者共走政府扶持之路、精英引领之路、形式多样之路和循序渐进之路。把握此契合性,有助于澄清和提升农民合作社对于新农村建设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新农村建设;契合;农民   中图分类号:F3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2—0078—06   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不应也不能是“一盘散沙”,农民的主体性与能动性有赖于强有力的组织因素来激发和保证,这是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条件。近如日韩等国新农村建设的经验表明,促成农民组织化的途径虽有多种,但基本途径在于发展农民合作社。发挥合作社的组织、协调与凝聚作用,农民才能在新时期焕发出整体性力量从而为新农村建设带来活力。就我国当前而言,在由不断深化、裂变着的市场经济导致农民高度“原子化”的情势下,通过发展合作社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就显得尤为紧要。合作社作为一种植根于西方经济文化土壤中的制度,被引入中国近百年来之所以深受国人重视,是因为人们共有一种信念:推行合作事业,改善经济组织,可谋中国农村之复兴和经济之进步。2008年9月,胡锦涛在河南省考察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强调:“实践证明,在坚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经济,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希望大家继续探索,更好地把农民组织起来,给农民群众带来更多实惠。”随后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必须加快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着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这是实现农业双层经营“两个转变”的方向性选择。上述导向性话语与政策性号召,愈加凸显了农民合作社在当下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当然,农民合作社并非因国家的政策导向而自取其功,更非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异己力量而强加于它,而是在功用、目标、路径等方面与新农村建设具有内在的契合性。把握此契合性,有助于澄清和提升农民合作社对于新农村建设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功用的相辅性   通过考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民合作社的关系史可知,二者确实有一种“不解之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提法的首次出现,即是在1956年6月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之时。在该会议上,邓颖超把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规”,这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第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概念。事实上,新中国成立后的新农村建设就是伴随着农民合作化运动而展开的,而后来党中央每次提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时,也几乎都谈到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问题。这一点,可以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大量文献中得到证实。这些史实昭示着一个结论:新农村建设与农民合作社之所以“同台演出”,绝不是因为历史的巧合,而是缘于二者的相互依存、相互需要,前者因后者而得以推进,后者因前者而得以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国家战略被全面实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施行,二者之间在功用上的相辅性就表现得愈益明显:   首先,农民合作社对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管理民主”,是当下新农村建设目标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民合作社有助于这些目标的实现。   一是有利于“生产发展”。实现“生产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程。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做到的“五个坚持”中,第一条就是“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动农村生产发展,首要任务是发展现代农业。而现代农业的发展,其根本动力在于农业科技进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科技取得了巨大进步,科技成果与日俱增,但遗憾的是多数成果无法转化和推广:我国每年可取得6000多项农业科技成果,但农业科技贡献率只有48%,科研成果转化率只有30%,分别比发达国家低30和40个百分点左右究其原因,固然与农业科研和农业生产的脱节有关,但主要原因是缺乏推广农业科技成果的组织载体。而农民合作社大都把普及农业科技作为服务的重要内容,重视组织对农民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重视引进新品种、新技术,从而有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进而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此外,农民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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