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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额借条证据效力.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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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额借条证据效力

论大额借条证据效力   摘 要:本文通过对借款合同性质、大额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证据构成等问题的分析探讨,提出了对大额借条的证据效力进行鉴别的方法及鉴别时应注意的问题,得出了民间大额借款不能仅凭大额借条作为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并已实际支付的依据的结论。本文还对如何完善大额借款合同问题提出了笔者的主张。   关键词:大额借条;证据效力;合同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00-04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期间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出要尽快、妥善解决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国务院也随即批准建立了温州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启动了对于民间融资渠道多元化建设的探索。在此大的背景下,不仅对中小企业,包括对民间自然人之间的融资方式、融资渠道,以及所引发纠纷的合理解决方式的探索、建立及完善,遂成为当前一个重要的课题,值得法学界加以研究。这是一个大的课题,而本文仅拟从民事诉讼中关于如何认定大额借条证据效力的角度进行研究,以期有助于这一重大课题的逐步破解。   就借款问题而言,由于近年来,借款合同纠纷层出不穷,以致矛盾激化,一方面影响社会安定和谐,另一方面,也使疑难案件丛生,给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带来压力,并耗费司法资源。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不讲诚信,任意违约,或者欠缺、丧失履行能力,或者规避法律、违法借贷,或者行为不规范、手续不健全,或者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难于主张权利。凡此种种,皆有可能酿成纠纷。因此,如何规范借贷关系,健全证据制度,大有研究之必要。本文不研究借款合同的其他证据问题,只研究借条的证据效力。   借条往往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它是证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据。而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则不使用借条,而是通过银行划款、进账等银行凭证证明贷款合同的存在。因此,本文只研究自然人之间借条的证据效力。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大额借款、中额借款和小额借款之分,虽然它们在性质上没有区别,但是,由于数额的大小不同,对于???们经济生活的影响则有较大差别,以致在态度上、观念上及处理上也会大相径庭。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大额借款纠纷,只剩下借条这一孤证,造成裁判者的困惑,难于下判。这一问题大有探讨之必要。因此,本文只研究自然人之间大额借条的证据效力。   一、借款合同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借款人届期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是一类有名合同。其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同时,该法还对借款合同的担保、违约责任以及提前或展期还款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方将某种货币交付于借款方时,借款方即取得一定数量货币的所有权,并依借款用途处分所借之款项。借款到期后,借款方只需向贷款方返还同种类、同数量的货币,而不必返还原物。此一特点与借用合同有所区别。借用合同是出借人与借用人约定,出借人将一定财物交付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借期届满时向出借人返还原物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金钱),是种类物,而且是消费物,但借用合同的标的则是特定物,而且是耐消费物。   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如有息借贷,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如无息借贷。   借款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前者是指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在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时,合同即成立。贷款方有依约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方有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后者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如果贷款方未向借款方交付借款,该合同既未成立、也未生效。因此,这两种借款合同在性质上是有所区别的。也正因此区别,在合同效力和违约责任的判定及纠纷的裁处上均有不同。就本文探讨的问题而言,两种借款合同证据的构成也有差异(后文将详细论述)。   借款合同有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之分。《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就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来看,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且按银行法规的规定,借款人还要提交书面申请,贷款方按其管理规定,还应经过逐级审批程序,才能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也可以另有约定。按立法原意而言,另外的约定,是指书面形式以外的形式约定,比如口头协议、证人作证形式等。这些形式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复合的(即几种形式的结合)。无论其为单一或复合,都有一定形式的存在,不能没有任何形式。这些都是本文需要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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