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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制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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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制完善

论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制完善      [摘 要]当今世界正在经历一个金融多重的时代,面对金融危机,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主要国家都正在对自己的金融监管制度做出调整。我国的中央银行是金融监管的核心机构,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权被其他机构分割,中央银行同其他监管机构也缺乏有效沟通,导致监管过程中出现低效率、多重监管等弊端。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建立中央银行统一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并建立中央银行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及协商机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信息共享;中央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2.05.014      2012年,全球金融开始步入一个多重时代。所谓多重时代,是以多极经济为基础、多重危机为特征、多重制约为常态和多重失衡为规律的特殊时代。[1]在此背景下,作为全球重要经济实体的中国,必须在金融监督和管理上有所突破。我国金融监管由国务院统筹,很多金融问题的化解看起来没有太大的问题,这就造成了一个假象——似乎中央银行的权威性不够并不是什么大的问题,但长远来看,这种格局会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弊病。[2]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更应该围绕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督和管理。虽然这一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从法学视角所做的研究仍然很少。本文拟从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权限入手,从法学视角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初步研究。   一、金融监管及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权   由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究其根本,金融监管部门缺位、监管乏力、监管范围过窄,政府部门没能有效担负其责任,是导致这场危机的重要原因。[3]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当发挥政府的作用。金融领域作为整个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比如,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追求??模经济引发的垄断或行业壁垒问题等。金融监管就是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因此,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4]   根据规制对象的不同,可以将金融监管分为功能性监管和机构监管。所谓功能性监管,一般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和金融产品的性质而设计的监管,也就是将金融监管从原来针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比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转变为面向特定类型金融业务(比如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分别加以监管,而对一些边界性的金融业务也要明确监管主体,并加强不同监管主体间合作的监管制度。例如,商业银行的设立和日常监管尽管是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能,但当该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业务时,对该业务实施监管的机构就应该是保险业监管机构而不是银行业监管机构。[5]机构监管,则是指为履行政府监管职能而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由不同的监管当局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实施监管的一种金融监管方式。机构监管适用于分业经营,并由专门的金融监管法规定对金融业中的银行、证券、信托及保险机构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相比之下,功能性监管更能够实现对金融业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监管,是金融监管比较理想的模式。   目前各国的金融监管通常是由中央银行进行的。一般来说,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对金融业的监管维持一个稳定、健全、高效的金融制度,这是由金融业在经济社会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具体而言,金融监管的目标可以分为4个层次:(1)保证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从而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2)保护信息较少方的利益;(3)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金融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提高经营效率;(4)确保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保持一致。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西方国家有所区别,但大体模式相近,中央银行是金融监管的核心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享有如下权力:(1)规章制度制定权。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制定从事金融业务所需遵守的规定、管理办法及其他规章。(2)监管信息索取权。人民银行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各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3)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等监管对象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对出现支付困难的金融机构,可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进行检查。(4)检查监督建议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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