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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与美德相容性
论权利与美德相容性
摘要 在西方政治伦理学术史上,有许多学派认为权利与美德是不相容的。有些社群主义者认为权利主张会导致分散的、原子化的个人,而陷入自私自利,国家越倾向于保护个人权利,人们就越少可能成为有关德的;而有些自由主义者则认为国家鼓励和促进个人的美德的塑造培养,就会造成权利的侵犯。实际上,权利与美德有着基本的同构性,它们都致力于服务于我们对好生活的追求;权利的实践使我们能批判性地反思社群的健全价值,从而为我们自觉参与社群生活实践,进而塑造自己的美德提供价值前提和广阔的空间,所以二者从根本上说是相容的。
关键词 权利 美德 相容性
中图分类号 B82-0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539(2012)05-0128-11
在关于权利和美德是否相容的问题上,有些学者把它们对立起来,有以下几条理由。第一,保守主义者宣称:“权利鼓励邪恶的和自私的品质。”即是说,国家越倾向于保护个人权利,人们就越少可能成为有美德的。桑德尔曾说,过分重视保护权利或人们习惯于行使权利,就会培养人们的一种“司法气质”。尊重和保护权利会使人群离散,人们会过于严格地说:这是我的,未经我的允许不准动它!权利话语的流行使人的言行看上去像个律师。同时,对权利的过于重视使人斤斤计较于自己的利益,并对他人有很强的防范之心;也会使人只顾自己的当下满足,而不能追求更高的精神境界等,这一切都使人们不能去追求塑造自己的美德。其中的关键在于,这种观点认为权利过于个人主义化、物质化,无法把人们引导到一种有着某种共享的文化信念和密切合作的社群实践中,从而也使个人的美德培养失去了生长的土壤。第二,有些自由主义者则认为,国家鼓励、促进美德的培养,必然会侵害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这方面的观点大概有以下两种。(1)美德是个人的内在品质,是无法从外部得到观察并加以确认的;而权利只能表现为人们在外在行动中不得相互侵害的界限,所以国家如果要鼓励和促进美德,即从事对人们的内在品质进行塑造培养的话,就只能以干预个人权利这样的外在行为来进行,因为权利的基本特征就是个人的???由与自主选择,鼓励和促进美德,就会干预个人的自主选择,为人们确定怎样才能成就其“真实的自我”。有些自由主义者如以赛亚·伯林认为,如果国家的目的是促进公民的品质,就给了国家一个胁迫、压制、折磨公民的借口,因为这种观点实际上预设了国家知道什么是人们的“真实的自我”,这种“真实的自我有可能被理解成某种比个体(就这个词语的一般含义而言)更广的东西,如被理解成个体只有是其一个因素或方面的社会‘整体’:部落,种族,教会,国家,生者、死者与未出生者组成的大社会。这种实体于是被确认为‘真正’的自我,它可以将其集体的、‘有机的’、单一的意志强加于它的顽抗的‘成员’身上,达到其自身的因此也是他们的‘更高的’自由”。(2)国家要鼓励和促进美德的培养,显然需要预先确定哪些美德是值得鼓励和促进的,这样一来,就会认为某些美德比另外一些美德的价值要高,从而在各种美德中进行价值排序,实行一种不平等的政策,这就干预了人们对国家所鼓励的美德之外的美德追求的可能性,甚至是能力和资格,这必然是对人们权利的侵害。昂罗娜·奥尼尔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或国家在其公民所可能坚持的各种各样的善概念之间要保持中立。一些作者讨论善的概念而不是善,他们所可能强调的关于正义的仅有的少数几种美德,就是那些能成为他们希望建立的正义理论的前提的美德,比如公民美德、宽容和自律”。而其他美德如爱、对真理的追求、服务公益等美德就会受到忽略。
这两类观点都认为权利与美德是无法相容的,一是认为,重视权利,则美德很难得到培养;二是认为,国家把鼓励和促进美德作为目标,则必然会侵害人们的权利。这对“基于权利的美德政治学”提出了十分严峻的挑战:既然在社会生活中,权利必须得到保障,而美德又是一种善的目标,那么,这二者如何才能成为相容的?我们认为,如果我们分别考察权利和美德的本质和内在结构,就能发现权利并不从根本上敌视美德,二者是相容的:第一,权利与美德有着基本的同构性,权利的平等对待性对人们心灵品质的内在要求即是美德的基本维度;第二,鼓励和促进美德应该在权利的体系中来进行,同时,权利框架的设定和美德的培养都关乎社会性的好生活的追求;第三,培养美德是设置权利的目的之一,而且培养美德也能促进权利体系的稳定。
一、政治权利与政治美德的基本同构性
权利具有道德基础,即权利是对每个人平等的人格尊严的尊重,此即尊严权,这是最基础的权利观念;并且确定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所拥有的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自主选择的权利、契约权利和政治权利等,但同时人们又负有平等对待他人、在平等合作中遵守公共道德规范,并对自己行为准则的合理性作公众证明之义务等,这表明权利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如果我们在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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