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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程序视域下危险个人法律控制
论正当程序视域下危险个人法律控制
摘要:危险个人是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对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及潜在威胁的个体。对于危险个人的法律控制,其核心是按照正当程序理念的要求,构建起既能满足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要求,又能保障危险个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治理的运行机制,合理分配权力,形成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从而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正当程序;危险个人;法律控制
中图分类号:D915.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4-0040-04
一、问题的提出
危险个人最早出现于19世纪下半叶的欧洲。当时,工业快速发展,失业人员迅猛增加,犯罪数量急剧增长,累犯、惯犯不断涌现。而面对汹涌的犯罪浪潮,刑事古典主义的理论力所不逮,刑罚的效能难以有效发挥,以致危险个人大量出现。为应对危险个人,保卫社会安全,保安处分制度应运而生。“保安处分是刑事社会学派主张的社会责任、人格责任理论的产物,强调根据人身危险性施罚,注重事前预防,注重矫治与教育,防患于未然,有利于最大程度地防卫社会,维持社会秩序与整合。”[1]因此,这一制度创立后,逐渐在世界范围发展、兴盛,为预防犯罪,矫治危险个人,保卫社会发挥了无以替代的作用。而类似于欧洲当时的情形,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处于转型期,经济快速发展,大量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持续增加,各类恶性犯罪频发,社会治安形势急剧恶化,危险个人也随之浮现。为维护社会的稳定,我国一方面依靠刑罚惩治犯罪,另一方面采取了扩大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强化收容遣送、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禁戒、强制治疗、少年管教等措施,加大打击力度,遏制违法犯罪的增长。尽管上述措施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挽救违法犯罪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劳动教养等危险个人控制措施,大都存在比较明显的制度性缺陷,特别是在程序上存在“自侦、自裁”,缺乏制约,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问题,这与我国当下的民主、法治、人权理念存在诸多不和谐之处,与我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相违背。在危险个人的法律控制问题上,究竟应采取怎样的制度设计,才能做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和谐统一,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笔者认为,社会治理的各项法律控制措施都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去实现,保卫社会安全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也只有通过具体的程序设计,付诸于特定的程序运行的各个环节,才能实现。当前,在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的前提下,在事关危险个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应当按照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认真审视现行危险个人法律控制制度,发现制度上存在的漏洞,结合我国的国情加以完善。为此,本文拟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仔细考察现行的危险个人法律控制措施,同时,借鉴流行于全球、对预防犯罪卓有成效的保安处分制度,结合我国的法治实践,提出完善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具体程序。
二、危险个人的法律控制中确立正当程序理念的原因分析
正当程序包括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这项原则自诞生以来,无可置疑地拥有限制公权与保障私权的双重功效。在危险个人的法律控制中确立正当程序理念,就是为了要从制度设计与程序运作方面,规范、限制执法机关的权力,从而建立起有利于保障危险个人合法权益的控制措施和运行机制,以确保危险个人在面临公权力强制施加的法律控制措施时与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相对平等,使拟受处分措施的危险个人能够获得充分表达自己对处分措施意见的机会,并最终达到实施控制措施的结果公正、公平。危险个人法律控制各环节权力的配置及工作机制的内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能否受到适当制约,关系到危险个人的人权保障状况。为此,要想充分体现我国法治对危险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就必须按照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及其要求,从制度构建和程序设计两方面,对现行危险个人法律控制中的权力配置和工作机制建构中不符合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的因素予以改革。
首先,正当程序理念对事关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危险个人权益的控制措施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国家及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其所管理的内容繁多,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对危险个人的法律控制是国家行使管理权的一项重要职责,正如当代政治哲学家迈克尔·奥克肖特所言:“政府活动不是源于合作的便利,而是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并被一事实支持:要控制那些有义务控制自己的激情却时常失控的人。”[2](P73)要想正确履行这一职责,实现控制违法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就要求国家权力机关在涉及危险个人的法律控制的职能配置和工作机制设定方面,用正当程序的理念予以指导和规范。在法律控制措施各环节权力的设置上,应做到既要有利于查明危险个人的真实情况,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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