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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普通合伙债务分类清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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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普通合伙债务分类清偿

论特殊普通合伙债务分类清偿   摘要: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伙制度,通过适度切断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以隔离合伙人之间的风险,但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为了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利益和无过错合伙人的利益,需要区分债务清偿顺序和债务分担责任,并且在已有的合伙债务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差异化的债务清偿顺序和债务分担责任,从而有效地实现特殊普通合伙的立法目标。   关键词:特殊的普通合伙;合伙财产;合伙债务;债务清偿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2)06—0035—04   2006年8月我国修订通过了新《合伙企业法》,此次修订的亮点在于进一步拓展了合伙企业的种类,在普通合伙下创设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专门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作为探索合伙制度创新的一种尝试,特殊普通合伙的立法意义在于除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还通过限制普通合伙下无限连带责任的过高风险,形成有效地隔离合伙人风险的机制,从而促进专业服务机构的规模化发展。目前,我国的特殊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相比,根据合伙人有无过错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责任,但在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上相同,在求偿范围上反而小于普通合伙,不利于实现其保护债权人利益隔离合伙人风险的初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宜探讨合伙债务分类基础上的差别清偿办法。   一   企业法律制度设计者运用有限责任这样一种风险分配工具,形成了不同法律形态的企业和不同的风险分配。不同企业权益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在发挥其风险分配功能时有着不同的样态,显现了不同的理念,这正是设计者的立法着眼点。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第一章第六节的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与其他合伙形式相比,重要差别在于合伙人承担的责任是不确定的,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结合,从而所形???的风险分配机制也不一样。   特殊普通合伙中合伙人责任的特殊性体现在,其责任是一种事前不确定的二元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存在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无过错合伙人承担以合伙财产为限的有限责任,有过错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导致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一种风险分配机制,有着新的风险分配功能。传统的合伙形式中,普通合伙人承担相同的无限连带责任,着重在于分配合伙人和债权人之间的风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一种风险分配机制,是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兼顾隔离合伙人风险实现无过错合伙人利益的保护。风险分配机制和责任承担方式的差异会导致合伙企业的规模、合伙企业的决策权配置及相应的合伙事务执行、利润分配等企业内部结构等重大方面产生差异,企业结构差异正是企业制度创新的基础。因此,特殊普通合伙的意义不仅在于隔离合伙人风险,促进专业服务机构的稳定发展,更重要的是作为探索企业制度创新的一种尝试。   然而,特殊普通合伙保护无过错合伙人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的主要弊端是偏向给予专业人士更多的保护,而忽略了公众利益和对债权人的充足保护。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带来“受害越深补偿越少”的悖论。对于合伙相对人来说,其损失所能获得的补偿大小取决于办理该项业务的合伙人的过错程度。如果为其服务的合伙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他获得的赔偿只能来自合伙财产以及相关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相反,如果为其服务的合伙人仅有普通过失,他反而可以要求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此一来,越是受到行为恶劣的合伙人伤害的相对人,反而越无法获得充分的补偿,这不仅在合伙相对人之间制造极大的不公平,也有违基本法理与人之常情。   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特殊普通合伙隔离合伙人风险的机制使其比普通合伙企业更有规模化发展的优势,合伙相对人的利益也能获得更充分的保障;但由于特殊普通合伙不可避免地在某些情况下保护无过错合伙人利益的同时牺牲了合伙相对人的利益。如何平衡这两类主体之间的利益成为立法者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也正是因为上述原因,许多国家只允许该种组织形式适用于特定的行业领域。事实上,我们除了将特殊普通合伙限定在特定范围,还可以在其债务清偿上探索差异化的清偿办法来帮助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目标。   二   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这是传统合伙法的一个基本概念,也被认为是合伙制与公司制相区别的主要特征之一。但是否全部的合伙人对全部的合伙债务应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责任不同又该如何划分一直是人们争论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合伙债务,而未对合伙债务进行分类,原因在于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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