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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背景下民事审判
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背景下民事审判
〔摘要〕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民事法律规范的全面系统精细化既为民事审判提供了较为完备和精确的法律依据,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表现在:法律规范覆盖范围的扩大带来了民事案件审判量的增加;法律规范的综合化要求民事审判工作必须有更全面的考量;审判标准的进一步提高加大了准确适用法律、合理平衡利益的难度;审判环境的欠理性化增加了法律适用社会认同难度等等。在此背景下,民事审判工作必须形成新的主导思路,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秉持工具主义司法观,强化全局性司法认识,恰当发挥司法过程的创造性作用。
〔关键词〕 法律体系;民事审判精确化;引致性条款;能动司法;工具主义司法观
〔中图分类号〕DF7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5-0091-06
迄至2011年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发展的规律表明,法律体系形成这一基础性目标实现后,一方面,法治的进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的发展与创新,另一方面,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司法审判又必然具有某些不同于先前的特征。具体到民事审判工作来说,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既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对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背景下,如何审慎把握民事审判工作所面临的新特点、新情况,确立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主导思路,是当前我国司法领域不容回避的重大问题。本文拟结合作者在民事审判实践工作中的切身体验和感受,对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背景下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变化
概括地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的新变化,直接表现在为民事审判确立了必需的法律规范依据,提供了充分的法律规范资源,从而进一步衍生出民事审判负荷相应增加和民事审判思维逐步综合化的新变化。
1.变化之一:民事审判依据的相对完备和精确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的民事法律规范,较为全面系统地覆盖了整个民商事领域。迄至今天,凡是有必要由立法予以规定的民商事问题,基本都已经确立了相应的法律规范,而且法律规范之间呈现出相互统一和彼此配套的系统化结构。民事法律规范的全面系统化不单纯表现在实然民事法律规范的显性数量和结构上,而且表现在基于立法技术而产生的隐性链接合力上,引致性条款①即是隐性链接的典型载体。引致性条款的设置不仅可以强化民事法律规范的体系性,而且能够拓宽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范围,其已成为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文本中一个普遍而常见的现象。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一方面引致性条款的设置更加科学,有效地避免了引致性条款指引不明、指引落空等条款虚置问题,真正起到了通过引致性条款实现法律规范之间、法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的目的;另一方面引致性条款的设置也更加合理,②因引致性条款设置的随意化③而引起的法律规范间关联不足或者关联错乱的现象,也基本得以消除。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的民事法律规范不仅具有全面系统化的特点,而且表现出逐步精细化的趋势。较之于我国法制建设早期的状况,近些年,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精细化程度不断得到提升。民事法律规范的精细化,除了反映在法律条文表述上更为明确、更为具体外,主要还体现为原则与规则相结合、抽象指引与具体规定④相匹配的法律规范体系结构的形成。原则性规定确立了该项法律规范中拟贯彻的相对抽象的理念和必须坚持的基本方向,而配套的具体规则则明确了该项法律规范的具体要素和细节操作要求。
上述民事法律规范的全面系统和粗细结合的特点,为民事审判确立了相对完备和精确的法律依据。
2.变化之二:民事审判负荷的相应增加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可以预期的是,将会有更多的民商事纠纷转化为民商事案件涌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将不得不承受数量更为庞大的案件负荷。具体而言,民事审判负荷的相应增加主要导源于两方面因素:首先,民商事法律子部门增加引起的民商事案件类型增多。民商事法律子部门的增加,实质上即是受法律规制的民商事领域的扩大。随着立法对民商事领域规制范围的扩大,民事审判环节所需处理的民商事案件类型也将随之增多。其次,法律认可的可诉民商事行为类型的增加引起的民商事活动或行为类型的增多。某些此前因为欠缺可诉性而不能进入民事审判环节的活动或行为,也将逐渐因立法调整而具有可诉性,进而扩大了民事审判实践中必须作出审查和裁判的民商事活动或行为的类型。
3.变化之三:民事审判思维的逐步综合化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背景下民事法律规范的全面系统精细化,绝不意味着民事审判依据仅仅局限于民事法律规范本身,也绝不意味着民事审判依据的绝对具体化,引致性条款等立法技术的使用,导致民事审判依据远远超越了民事法律规范的范围,民法原则和抽象指引条款的规定,赋予了民事审判依据一定程度的弹性幅度。法官将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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