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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本位原则在经济刑法中确立与适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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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本位原则在经济刑法中确立与适用

论社会本位原则在经济刑法中确立与适用   摘要:社会整体经济效率最大化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经济法的根本价值目标。经济刑法是刑罚手段在经济法上的运用,是经济法中的刑法,既要体现刑法的基本理念与精神,也应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追求。当前,我国过分注重经济刑法的惩罚性,对经济刑法的经济性与社会性关注不够。经济刑法社会本位原则的确立,有助于经济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国家经济管理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有助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经济刑法;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国家经济管理利益;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2)05—0048—04   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吴英集资诈骗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裁定书的下达而落下帷幕,不过此案所引发的某些法理问题仍未得到法学界足够的关注。吴英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属于经济刑法的范畴。从刑法文本角度考察,浙江两级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但最高法院的改判似乎更能为多数人所接受。原因何在?我们认为最高法院的改判更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或者说它体现了经济刑法所应坚守的社会本位原则。   一、经济刑法是经济法中的刑法   经济刑法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是指规定经济犯罪及其处罚的法律。经济刑法是刑罚手段在经济法上的运用,在经济法中主要表现为经济法律规范中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中则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秩序或破坏市场秩序类犯罪。经济法律规范中刑事责任的正当性,源于经济法规范的经济性、人类逐利与贪婪的本性及刑法的惩罚与威慑功能。经济法规范的经济性与人的贪婪本性,是经济违法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利润率高达300%,资本家可以冒上绞刑架的风险。所以,从人性的角度考察,经济违法行为只能遏制,而不能消灭。遏制经济违法行为的手段有多种,民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行政责任中的罚款、吊销执照等等,都是遏制经济违法行为的有力手段。不过,无论是民事制裁还是行政制裁,都有它们本身的缺陷。民事制裁旨在保护私益,依传统侵权行为规则,任何人都只能对损害本人利益的行为请求法院发布禁令或判决加害人赔偿损失,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而经济违法行为最显著的特征,是其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对公益有损害。受个体不能对与本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这一古老原则的限制,对损害公益的违法行为,大都无法通过民事制裁手段予以补救。从理论上说,对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制裁是不错的选择,因为行政制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执法机关可依照法律的授权对任何经济违法行为发布禁令,或征收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但行政制裁要获至预期效果,须以执法机关能真正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且有能力及时发现经济违法行为为前提,而实践证明,这是一种奢侈的愿望。所以,刑罚就成为遏制经济违法行为的最后选择。   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在惩处经济违法行为方面,各国对刑事制裁手段的依赖程度是不一样的,立法体例也有较大差异。行政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较多地运用行政手段来制裁、惩处经济违法行为,对刑罚手段的使用较为谨慎,经济刑法规范主要规定于刑法典或独立的经济刑法典中。行政法制不太发达的国家,对经济违法行为的遏制,则主要依赖民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与刑事制裁,经济刑法规则散见于大量的经济法规范之中。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时期内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刑法规范并不太多。此时的经济刑法规范,主要规定于刑法典中,旨在维护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具有较强的政治色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国家干预经济手段的转变,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规范大量出现。为了保障经济法规范能够得到切实的遵守和实施,立法机关倾向于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制裁手段,即在经济法律文件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往往同时出现。此时,经济刑法成为保障经济法实施的“二次规范”,成为经济法律秩序的守护者。所以,经济刑法虽然在结构上隶属于刑法,但在内容上是刑法之下服务于经济法的保障法。经济刑法既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中的刑法,正如德国学者乌茨·施利斯基所说:严格说来,经济刑法从功能上也可以归入经济法中。   二、经济刑法应体现社会本位   法的本位思想,代表法律的立足点与基本价值追求,包含了法律的保护目标与中心指引。法所保护的核心利益,即法的本位,根据法理学关于法益的划分,法律大致分为国家本位法、个人本位法与社会本位法三类。国家本位法是指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立法,个人本位法是指以私人利益为主导的立法,而社会本位法则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立法。   社会本位原则是指耍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法律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出发点。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将社会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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