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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美学基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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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美学基础

论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美学基础   [摘要]私人刑事调查作为古老的自我保护与私力救济的重要手段,其实现法制化在现代社会具备着浓厚的美学基础。首先,它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对“真”的追求;其次,它展示了刑事诉讼活动对“善”的向往;最后,它还彰显了刑事诉讼活动对“美”的追求。   [关键词]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美学;追求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2)03-0081-04   私人刑事调查系普通私个体(如私家侦探、被害人、被追诉人等)为查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和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各类追查、搜集、取证等客观性考察活动之总称。作为自我保护与私力救济的重要表现手段,从古至今它一直存在。而法制化,则多指凭借法律制度的确认、规范、调整和保护(纳入法制轨道)令国家与社会基本关系、主要活动能够按合理高效的现代原则运行并不断朝着法治国家迈进[1]。对现代国家来说,毋庸置疑法制化乃是其运作的第一关键要义。   所谓美学基础,即某些事物、行为或活动在美学层面的理论依据。尽管美学理论主要是文学实践的总结与指导[2]4,但随着法美学和后现代主义“法律与文学运动”①的日渐兴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普遍关注到法律中的美学问题②。“诗人和小说家给我们提供了不同的世界观、不同的视角或术语供我们试用”[3],较之过分苛求法制化理性特征而有意无意忽视法潜意识(如人文关怀或人性理念等)和超理性(如艺术化的浪漫或唯美状态等)因素的近现代法学研究,这种美学分析进路更能从本源角度来探索法律,确保法学研究范式的科学性。   立足于美学视域,刑事诉讼活动当属一类法律审美对象,在其理念、文化与价值的漫长演进历程中拥有着独特的美学追求或者向往。那么,倘若对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能够体现出刑事诉讼活动的美学追求,也就意味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在美学范畴获得了巨大支持,具备美学理论基础。   一、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对“真”的追求   所谓“真”,尽管字面本身包含着本原、真理及真实等多种含义[4],但放置于美学语境下,“真”便更多指“假”之对立面,即真实,与客观事实和科学规律相符。依此类推,刑事诉讼活动的“真”即强调整个刑事诉讼活动都应当遵循客观科学规律,理解社会现实并同其密切保持一致性。笔者认为,推行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毫无疑问便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对“真”的追求。囿于人自身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站在最宏观哲学范畴,人类永远无法获知绝对客观真实而仅能无限最大化向其逼近,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无法准确了解、把握客观世界。就一般层面的遵循客观科学规律、理解社会现实并与其紧密保持一致性来说,通过各种主客观努力(如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不断提高客观设备的技术水准等等)、认识符合当前实践需要的相对真实或相对真理则是完全可行的。不过,这种遵循客观科学规律、认识相对真实或相对真理的过程亦非一帆风顺,受林林总总主客观因素桎梏,如何尽量求真并减少失真度便成了实践活动亟待解决的问题。“实际上能够左右我们所感知的事实的并不仅仅是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还包括人的情感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影响。”[5]   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真”亦同此理。众所周知,刑事诉讼主要目的乃惩治、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人道性[6],但此等目的的实现需建立在牢牢遵照刑事诉讼客观科学规律,理解相关现实并同它紧密保持高度一致基础上。那这种规律的遵照、认识相对真实又该如何竭力求真并减少失真度呢?在法制化框架内大力开展私人刑事调查活动很明显是一可行之路。一方面,借助国家法律对普通私个体自发进行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予以充分支持肯定,能够积极鼓励私家侦探、律师、被害人、被追诉人等私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用“私人智慧”多渠道查明刑事案件真相和犯罪嫌疑人。在这样一种广泛发动群众,普通私个体和国家公权力主体(侦查机关)共同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环境下,我们获得的相对真实往往较单一性质侦查活动获取的相对真实更加全面可靠,也更接近于绝对客观真实。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司法、守法及其他配套措施的法制化框架约束,能令私人刑事调查活动的正常运作程序、实施模式得到明确。倘若普通私个体如私家侦探等滥用刑事调查权在相应调查取证活动中伪造或毁灭有关证据,则其非但不具备法律效力反要承担不利于己的相关责任①。如此一来,在竭力求真的同时便能一定程度克服刑事调查活动本身的某些负面失真因素,从反方向保证刑事诉讼求“真”的实现。   二、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展示了刑事诉讼活动对“善”的向往   顾名思义,“善”即一种事物道德价值层次合目的性[7],它同非目的性、无正价值的“恶”对立。所谓“义利邪正善恶真妄诸端”,某类“善”大量存在便意味着对应“恶”的迅速消退,反之亦然。但这种合目的性并非简单泛指客观世界必须绝对满足人们的一切需要,而更多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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