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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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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权

论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权   摘要: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门立法尚缺,在鉴定、收治、管控和治疗等各个环节也存在不足,精神病人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大量存在,导致精神病人被伤害和精神病人损害社会及他人权利的隐患已成为不能回避的社会问题。政府应该对精神病人实施特殊保护,重视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权,建立多元化的保障和防控体系,减少精神病人对社会的危害。   关键词:精神病人;社会保障;弱势群体;立法   中图分类号:C91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11-0040-04   精神病人定义有医学含义和法律含义之分。本文所指的精神病人是从狭义的刑法角度去理解,将精神病人界定为精神活动异常,并达到一定程度的重性精神病人、严重的智能障碍者和精神病等严重的精神障碍者,不包括神经官能症、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变态人格及性心理障碍等轻度精神异常者。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竞争压力加大及生活节奏加快等因素的影响,精神障碍对人们的健康危害越来越突出,我国精神疾病发病率已从上世纪50年代的3‰增长到现在的14‰多。全球约有4.5亿人患有精神病,占全球疾病总和的近11%。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02年4月10日联合下发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年—2010 年)》中的数据显示, 我国目前的重性精神障碍(精神病)人数为1600万左右, 占总人口的 1.23%, 患病率已达 13.47‰。发病率已达 14.05‰。同时,流浪精神病人也不断攀升,而随之出现的社会问题也大幅度增加。   目前,我国对精神病人的监管主要采用政府主导、家庭主体的模式,即除了政府主导的强制救治外,其他都由精神病人的家庭监护。精神病人家庭条件好的,则有机会可以接受医院治疗,而农村和家庭条件差的精神病人则往往因病返贫而经常被采用非人的“关”、“锁”、“铁链加身”等方法监管。更为糟糕的是,有70%~80%的精神病人是在一个无人监管的状态,成为流浪精神病人。   一、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权利的法理依据   建立针对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新模式,已经刻不容缓,它关系到千万人及家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笔者认为,要从保障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权利”的源头做起,只有真正实现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权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肇事惹祸的“本”。   (一)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每位公民都有陷入贫困、发生生存危机的可能,也相应地都有困难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两项基本内容。主要由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部分组成。社会救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救助、失业救助、孤寡残救助和贫困户救助等项目;社会保险又包括养老保险、生育和疾病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福利则囊括了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之外的所有社会保障内容。政府的社会责任就是采取各种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 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尤其对弱势群体的保障要突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充分实现。   1.社会救助权   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社会救助是政府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公民提供保证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收入。   2.社会保险权   社会保险权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就其本质而言,社会保险就是社会成员间的互助互济。《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权是社会保障的核心,是公民的一种社会政策,又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和互济互助制度。   3.社会福利权   社会福利权是指政府或社会根据法律的规定为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向其提供的资金、社会服务和社会公共设施,是一项与经济发展水平最密切相关的权利, 是让生活过得更好的权利。社会福利权在改善穷人生活状况,为穷人提供充足的参与机会,保障穷人的人格尊严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宪法》中并无“福利权”的表述,但在其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些国内学者用“社会保险、福利权”来指代《宪法》第45条及劳动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类似权利。   (二)弱势群体需要特殊的权利保护   欧美学者对弱势群体的界定主要通常是从生理特征和生命历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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